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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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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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
审批机关
审批依据
审批条件
办事程序
审批时限
监管措施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各级人民政府、城镇街道办事处开办的职业介绍所。
2. 县以上人民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和其他组织、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事务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审批,具体由内设的就业管理机构经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一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2.劳动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12月8日劳动保障部令第10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3.《湖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4月25日湖南省政府令第63号发布,19年5月4日省政府令第116号修改)第七条第一款:劳动行政部门开办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须经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发给《职业介绍许可证》。依法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持章程和有关证明文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的,持审批意见向当地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工商登记,经审查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凭营业执照到劳动行政部门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
1.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的办公用房和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供劳动力供需双方洽谈的场所;
2. 有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3. 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4. 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5. 法规、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办非营利性职介机构的,应在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中体现其非营利宗旨。
1.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办公益性职介机构,须经同级编委批准,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职业介绍许可证》。
2. 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办非营利性职介机构,须持所在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应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属于事业单位的,应到机构编制机关办理事业单位登记或备案;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凭登记手续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
3. 开办营利性职介机构,须持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凭营业执照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
4. 《职业介绍许可证》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开办职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介活动的申请后,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理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1.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批准开办的职介机构实行年度审验和日常监督检查制度。人事、工商、公安、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2. 职介机构应在服务场所明示合法执照、批准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并应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 禁止无《职业介绍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组织和个人从事职介活动,取缔自发形成的劳动力交流场所。对未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从事职介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有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4.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摘自湖南省劳动保障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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