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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管理规定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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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职业介绍管理规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主管部门

职介机构的设立和名称

职介机构的申办

职业介绍实行许可证制度

职业介绍工作

职介机构管理

法律责任

(一) 主管部门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当地劳动力市场的主管机关,就业服务机构是劳动力市场管理实施部门。

(二) 职介机构的设立和名称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一般按行政区域设立。

各级职业介绍机构的规范名称为:省、地(市)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称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称为职业介绍所;街道乡镇开办的称为劳动服务站。 省对外劳动服务办公室设境外就业服务部,统管全省境外就业工作。

(三) 职介机构的申办

1. 成立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有长年固定的办公服务和洽谈业务的场所;

(2) 有熟悉劳动业务、思想素质较好的管理服务人员;

(3) 有适应工作需要的通信、办公服务设施;

(4) 有完善的管理、服务工作制度。

2. 企事业单位、行业系统、社会团体和个人均可按规定申请成立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凡非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成立职业介绍等劳务中介机构者,可持工作章程、固定办公地址和工作人员简历、经费来源等材料向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其中,部、省属单位的申请由省劳动保障厅审批;地(市)、县(区)所属单位的申请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审批职业介绍机构时应对其开办资格、业务范围、收费标准等明确作出规定。

(四) 职业介绍实行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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