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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台、港、澳人员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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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校办企业等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中央,外地驻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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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招聘台、港、澳人员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三)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聘请的台湾、香港、澳门在本市设立的商务办事机构的法人代表,在本市开办的外资企业中具有法人资格的投资者等,不属于被招聘的台、港、澳人员。

(四)市劳动保障局是本市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和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就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就业的审批手续。

(五)用人单位聘用台、港、澳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需聘用台、港、澳人员从事的工作岗位确属本单位生产经营、工作的特殊需要,并为本市暂缺适当人选的岗位;

2. 在本市市、区县劳动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向社会公开招聘三周以上,仍招聘不到所需人员(由该职业介绍机构开具证明);

3. 用人单位聘用台、港、澳人员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六)应聘的台、港、澳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

2. 持有外事、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入境证件;

3. 具有所要从事工作的技能资格证明、相应的学历证明和本专业岗位必须具有的其他证明。

(七)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就业,实行《就业证》制度。本市用人单位聘用台、港、澳人员必须向市劳动局申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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