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先生于1995年9月后一直未到某单位工作,近期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在1995年10月至今仍与某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1995年10月至今的生活费6万元。因楚先生在该期间未到某单位工作,也未履行请假手续,楚先生的请求未获支持。楚先生称,1995年9月因身体不好,当时单位效益不景气,就回家待岗了,直到今日,但档案仍在单位,因档案在单位放着,所以至今仍与某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支付1995年10月至今的生活费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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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没有移出单位不代表存在劳动关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某单位辩称:其单位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1995年9月26日终止,此后,申请人未到其单位上班,由于当时单位人事管理人员疏忽,档案未及时转出,但档案关系不等同于劳动关系。单位提交《通报》、《养老保险手册》。《通报》显示:“关于职工楚先生按自动离职处理的通报:楚先生系我厂职工,已长期离岗二十天,单位领导曾先后多次通知其来单位办理相关手续,但该同志一直未予理睬。根据我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第一章第十条,经厂研究决定对楚先生按自动离职处理。特此通报。1995年9月26日。”
《养老保险手册》显示楚先生的养老保险缴纳至1995年9月。楚先生认可某单位提交的《养老保险手册》,对《通报》不认可,称对此本人没见过。某单位未提交其单位向楚先生已送达通报的证据。楚先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1995年10月至今与某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经查明,楚先生自1995年9月后不到某单位工作,未履行请假手续,1995年9月至今未向有关部门主张过权利。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因病不到某单位上班,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在休病假期间可以要求某单位支付病假工资或生活费,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主张权利。
本案中,楚先生在1995年9月后不到某单位上班,未履行请假手续,至提起仲裁申请时未向有关部门主张过权益,现在要求确认在1995年10月至今与某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依据。虽然楚先生的档案在某单位,但档案关系,并不等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本案中,楚先生的档案虽然在某单位,但楚先生在1995年10月至今一直未到某单位工作,未为某单位提供劳动,某单位也未支付楚先生工资。双方当事人在1995年10月至今没有发生劳动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楚先生要求确认其在1995年10月至今与某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生活费6万元的请求,仲裁委不予支持。
本案中,楚先生与某单位的做法均有欠妥之处。楚先生一是未履行请假手续,二是未及时主张权利,三是犯了一个档案关系就是劳动关系的错误。某单位存在欠妥之处,一是与楚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存在瑕疵;二是未及时按规定转移楚先生的档案,有可能承担未及时转移档案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