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明1985年因过失犯罪被判刑,1986年1月1日被其所在的木器加工厂开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被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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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转档案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995年徐明刑满释放。重新就业需要有档案,徐明遂多次找木器加工厂要自己的档案,但得到的答复是没有档案。2005年9月,徐明又要求木器加工厂转移其人事档案。2005年9月26日,木器加工厂将徐明的档案转移至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木器加工厂支付未及时转档给徐明造成的损失2万元。
木器加工厂不服仲裁裁决,于2006年6月起诉至法院称,徐明刑满释放后未主动与单位联系,单位不知其下落,故将档案留在单位比较稳妥。迟转档案的责任应由徐明承担,不同意支付徐明2万元损失赔偿。
徐明也不服仲裁机构对木器厂赔偿数额的裁决,遂向法院提起反诉称:我1995年1月刑满释放后因没有档案无法就业,在此期间,我曾几次找木器加工厂要档案,该厂的答复是没有我的档案。2005年9月,我再次回厂查找档案,木器加工厂才于当月26日电话告知我档案转到了街道办事处。故徐明仍然坚持在仲裁中的请求事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及时履行转移职工档案的义务。木器加工厂对未及时转出徐明档案的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由于木器加工厂未将徐明档案及时转出,徐明在就业、办理社会保险等方面均会受到不利影响,木器加工厂应给予适当补偿。据此,法院判决:木器加工厂给付徐明经济补偿款2.5万元。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释法
因转移劳动者档案引发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看,本案涉及的问题主要有:
1.徐明与木器加工厂之间的争议是否劳动争议?
2.木器加工厂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由于未及时将员工档案转出,是否应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
3.赔偿的数额是多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
[5]《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二条
[6]《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九条
[7]《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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