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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档案被扣 女教师跳槽惹来无尽烦恼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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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岁的年龄,在原单位安安稳稳工作了8年,多次被评为先进教师。对于蒋老师来说,跳槽是需要鼓起很大的勇气的,但当蒋老师终于鼓起勇气迈出这一步时,才发现制约自己的并不仅仅是自身的心态,还有一系列始料不及的问题,甚至为此惊动上级主管单位,发展到申请人事仲裁,以及在很长一段时间面对不明朗的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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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合同到期档案被扣 女教师跳槽惹来无尽烦恼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现代社会,跳槽成了很多职场人经常挂在嘴边的一个词汇,聘用制让用人单位与员工都拥有了平等选择的机会。但最近,原北京信息工程学院附属中学(以下简称北信附中)化学教师蒋老师却因为“跳槽”而陷入无尽的烦恼中。蒋老师认为自己与原单位签署的“聘用合同书”和“岗位协议书”已经到期,调动到其他学校合理合法。但三个月来蒋老师一直以临时工的身份上班,原因是,原学校扣留了她的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在与校方多次沟通未果的情况下,36岁的蒋老师不得已申请了人事仲裁。

事件回放

自认为合法调动结果档案被扣留

蒋老师在北信附中工作了八年,人事档案关系八年来也一直放在学校。2003年,朝阳区正式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心内容是全面实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目的是“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从那一年开始,北信附中开始与老师签订聘用合同,蒋老师在2003年和2004年,两次与学校续签“聘用合同书”和“岗位协议书”,根据学校要求,每次聘用期限为一年。

今年8月31日,是蒋老师与北信附中签订的“聘用合同书”和“岗位协议书”规定的聘用期限到期的日子。蒋老师告诉记者,从今年6月初开始,她就口头向校方有关领导提出了工作调动申请,并于6月8日向学校正式提交了工作调动书面申请。在7月12日校方与教师续签2005年9月后的“聘用合同书”和“岗位协议书”时,她以书面形式再次向校方表示不再与学校续聘。8月31日,“我的合同到期自行中止后,我又多次向校方提出转移人事和其他关系的申请,均遭校方回绝。”

9月1日新学期开学,蒋老师开始了新单位的工作,因为没有转移人事关系,担任初三年级三个班化学课教学任务以及一个班班主任的蒋老师只能作为非正式员工,薪水只有课时费和班主任费,没有正式的国拨工资。其间,蒋老师与家人先后多次设法与原学校负责人进行沟通,一直未果。9月27日,蒋老师向北信附中递交了“人事关系调动争议调解申请表”,最后调解以“双方分歧太大”草草了结。

10月18日,蒋老师在身心疲惫的情况下向朝阳区人事局人事仲裁科提交了“人事争议仲裁申请。”“校方领导多次在不同场合公开表示要把我的人事关系一直扣留,直至最后进行除名。在10月10日与学校调解时,校长甚至提出要我签字承认‘不来上班,自愿自动离职’,这意味着我的工龄为零,失去教师从业资格。我不去上班因为聘用合同已经终止,我事先也以口头和书面的形式多次向学校提出调动申请,并且我已经在新的接收单位开始了新的工作。10月27日,原学校向我现在的单位发公函,要他们通知我10月31日回校上班,同时也给我发来一个通知‘请于10月31日回校上班,否则,后果自负。’作为一名普通人,作为一名员工,作为一名教师,作为一名党员,从哪个角度,我都不想把事情发展到这个地步,但是学校逼得我不得不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学校强调规矩 当事人质疑法律效力

北信附中提交给朝阳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人事争议仲裁答辩书》做出的答辩是:1、我校与蒋同志(名字省略,下同,编者注)的争议是人事调动的问题;2、蒋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3、蒋同志递交的调动申请书时间有误。对于最后一点,北信附中法人代表徐校长此前接受北京一家媒体采访时说:“(教师调离)一定要在5月15日前提出,因为牵扯到竞聘的事,学校要安排下学年的工作。蒋老师在5月上旬填了岗位竞聘意向书,学校也按照她的岗位竞聘意向给她安排了工作,当时她也没提出要走,后来又变卦了。”

记者致电徐校长提出采访要求,徐校长回答“正在安排应检,没有时间,不能接受采访。”记者表示希望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就蒋老师提出的一些质疑请校方表达观点,徐校长马上说:“(北京那家媒体)登的文章本来就不公正”,但记者进一步追问哪些地方不公正,徐校长以“没有时间”为由挂断电话。

蒋老师的委托代理人李先生表示,在蒋老师六月份口头表示要调动工作时,以及6月8日向学校正式提交工作调动书面申请时,学校并没有对蒋老师调动的时间表示异议。

蒋老师仔细查看了自己和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书”和“岗位协议书”及双方约定必须遵守的北信附中的相关文件,但所有文件中并不包含“调动必须在每年5月15日之前提出”的规定。

李先生还特意指出一点是,在北信附中提供的用于人事争议仲裁的答辩材料“有关证据”中,有一份《北信附中关于教师调动工作的规定》,该规定第一条写着“学校每年办理一次调动,教职工需要调动工作,必须在每年五月十五日前递交书面申请。不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提出申请调动,学校不办理调动。”标注的文件发布日期是2003年7月,“这条规定关系到教师切身利益,肯定是要征求老师意见并且需要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通过。但是一直作为骨干力量的蒋老师从来不知道学校还有这份文件。”蒋老师为此专门去学校查2003年学校文件汇编,工作人员说,“可以抄,但是不允许拿出去,也不允在学校复印”,后来蒋老师还是想办法带了出来。“这份文件汇编了北信附中截止2003年8月份人事制度改革文件,但我在其中没有找到关于调动规定的这份文件。”蒋老师告诉记者。蒋老师的代理人李先生表示“这么重要的人事制度文件学校按理应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老师遵守,但所有老师的合同都没有约定该文件,因此,即使有这个文件,对老师也不具有约束力”。

记者据此询问了学校的几位老师,老师们均表示,确实听到过校长在会上口头传达这条规定,但是从来没有见过文件。

相关法规

单位无权扣留档案

一方面是蒋老师认为自己合同到期,并且提前两个多月提出调动工作申请合理合法,另一方面是校方声称有自己的规矩,究竟该如何看待这起人事纠纷,北京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的工作人员明确告诉记者,“根据《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中第五条关于“解聘辞聘”的规定:聘用合同解除后,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无聘用关系职工的人事档案;个人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京人发〔2003〕139号转发国家人事部上述文件后要求“原北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有关政策与人事部上述文件不一致的,以人事部文件为准。”

此外,李先生的委托代理律师还给记者出示了200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的,自2003年9月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律师最后告诉记者,“目前还有很多人包括律师都持传统观念,认为事业单位职工不适用于劳动法,很多与蒋老师有相同遭遇的人都有一种求告无门的感觉,所以蒋老师的案例非常具有典型代表意义,作为律师我希望让更多的人知道:事业单位职工与单位的人事纠纷是有明确的解决依据的,这就是劳动法。”

新闻链接 南京一教师跳槽两败俱伤

据《江南时报》报道,南京市一名优秀中学英语教师从1998年起受聘于南京市白下区某中学,很快成为该校的教学骨干之一,曾两次获得区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和区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几年来她一直教差班,教出成绩好的学生就被调到快班去,这使她心理难以平衡,便动了调离该校的念头。江苏省某重点中学扩班招生,需要补充教师,这位老师悄悄去应聘。接到录用通知时已是新学年开始,她只好请病假两头应付,其间向原学校提出了调动申请。本来不同意她调动的学校领导和她之间产生了激烈的冲突,吵骂打架的事情一件件发生。最后学校连“辞职”的机会也没给,直接按自动离职处理:在3年内将得不到正式岗位,顶多作“临时工”,3年后如果有学校聘用她,她的教龄也需重新计算。(庞婧)

相关新闻:制定法规更要保障实施

本周职场,记者只想提到最烦恼的跳槽女教师蒋老师。本来蒋老师在原来的学校一直是教学能手,曾被评为“朝阳区师德标兵”,颇得校长赏识和器重,也颇受学生爱戴。现在却因为选择离开而与学校闹得不欢而散,甚至需要人事仲裁。推而广之,类似的事件并不仅仅关系到蒋老师一人。据蒋老师说,她们学校和她一样申请调动的老师,有几位同样被扣留了人事档案,只不过大家选择的方式是‘低声下气请求校方尽快放了档案’,如果实在没有结果,那就只能一直拖下去,或者为了减少损失回来继续干。其实无论是像蒋老师那样对簿公堂还是像其他老师那样私下解决,伤害的除了当事人双方,还有正在成长中的学生。蒋老师特别提到,作为教师,因为调动而给学生带来一些课程上的影响对所带班级和学生来讲是不公平的,她为此特向学生表示抱歉。而她本人更不愿意事情发展到今天这个地步,她只想安安静静生活,认认真真教书育人。

事业单位推行改革,目的是为了“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但现在蒋老师的遭遇却让我们不禁要问:究竟学校小环境、社会大环境为教师创造了哪些条件,能够让他们安心从事教书育人的工作?让他们感觉到有足够的保障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此我们呼吁有关部门除了建立健全有关法律规范,更重要的是保障实施力度,让业已行进在事业单位改革中的教师队伍不仅仅面临“聘用”的压力,还应该享受到“聘用”的好处,否则单单只靠一纸合同甚至一道强制命令,让教师们只有压力没有权利,只会出现更多的蒋老师,而如果波及到那些正在成长中的孩子们,付出的代价就太大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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