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9月23日扬子晚报报道,南京市一家公司的女主管小王由于怀孕,公司先将其职务降为文员,工资也降到千元左右,随后又将其调到了门卫室,并对小王提出了新的要求。该单位经理室一名负责人表示:作为私企对于员工的安排我们拥有调配权。当地劳动部门则称,该公司有逼迫员工主动辞职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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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不能容忍用人单位歧视怀孕女职工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劳动合同法》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中规定的解除合同和裁员。《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在我国,女性还未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特别在工作上。有的用人单位要么在招用时明确拒绝女性,要么招用后再实行限制性政策,使得女性在工作上显得很被动、很无奈。用人单位这么做无非是利益思想在作怪:女性要怀孕生孩子,休产假会使单位利益暂时受损。
我国作为一个法制国家,有许多法律规章在充当女性的保护神,但令人遗憾的是,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对法律规章置若罔闻,“我的地盘我做主”,随心所欲地对女性实行歧视。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也是道德所予以谴责的!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对这一问题要引起高度的重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能让那些无良企业为所欲为。(钱桂林 王千竹)
阅读延伸: 女职工劳动保护 生育保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七条
[5]《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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