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从2003年至今就受理了外籍(包括港澳台)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案件9件。今年5月,有两位外籍人士就劳动争议纠纷向法院起诉。随着外籍人士来沪工作人数逐年上升,涉及“洋打工”的劳动争议纠纷也相应地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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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加拿大的施克特(KurtSigouin),因不服上海市劳动仲裁委不支持他要求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裁决,向静安法院提起诉讼。他认为,虽然自己的劳动合同是和境外的SEACLIFF公司签订,但自1989年12月至2003年12月期间其实一直在为上海商城工作,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建筑设计师加藤谦治为索讨自己35个工作日的3203美元(折合人民币26488元)工资,曾向上海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被市劳动仲裁委以未办理外籍人士就业证为由拒绝受理。加藤谦治不得不诉诸法律。
外籍人士未办理就业证,或特定的单位未通过国家指定的专业公司,私下招聘外籍员工引发纠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外籍人士到境内工作应办理就业证和居留手续,外国公司及其上海代表处、外商独资企业不能与劳动者直接建立劳动关系,招用员工必须通过专门的外服公司进行。违反此规定的属于非法用工行为,劳动者权益很难得到劳动法的保护。
外籍人士目前在上海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商业保险又附加了许多条件,使得外籍人士发生医疗等费用时,有时得不到理赔。一旦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承担这类费用;如何承担往往成了审理中的难点问题。
《劳动法》是否适用涉外人士劳动争议不明确。我国加入了WTO后,境外人士在国内生活、工作,原则上应当享有国民待遇,但《劳动法》中所有规定,是否都可适用涉外人士劳动争议没有明确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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