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王先生两个月前因在下夜班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花去医疗费用3万余元。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者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由于李某逃逸至今下落不明,导致他无法向李某索赔。他听朋友说,《社会保险法》第42条有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他想咨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条件、程序和项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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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士介绍,首先,申请先行支付的条件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社会保险法》第42条的上述规定;另一种是该法第41条规定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其次,申请先行支付的程序。一是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7、18条的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核工伤的性质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是个人或者其近亲属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属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还应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另外,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两种情形,所支付的项目并不相同。王先生因第三人造成的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仅限于医疗费用,而不包括工伤保险待遇。(廖春梅)
阅读延伸:工伤赔偿 工伤待遇
[1]《工伤保险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