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律师: 2003年8月,我被安庆一家网络公司聘任为业务员,当时,网络公司与我签订了一份《商业秘密保护协议》,约定在职期间我必须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离职后公司给予一定的补偿,但在离职后二年内仍应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并不得从事同业竞争,如违反约定,公司将有权要求我赔偿经济损失。今年11月,我因故辞职,单位也给予一定的补偿。最近,我在安庆同行业的一家电脑公司重新就职。网络公司获悉后,要求我支付违约赔偿金。我认为我不是经理,不属于竞业限制的对象,不应当支付网络公司赔偿金,请问程律师,网络公司可以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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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竞业禁止工作,是否应当给付赔偿金 ?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解答:安徽明启律师事务所 程玉伟 律师 手机:13955668953 网址:www.chengyuwei.com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百零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