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补助金到了单位的账户上,更名后的单位却说没收到。日前,无法拿到伤残补助金的老王,将该单位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河北法庭,要求北京某采石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其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33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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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原是北京市房山区某采石厂的工人,在采石厂干活,采石厂按时支付其相应的报酬,并依法为他缴纳社会保险的保险费。2006年的时候,老王在一次劳动中受伤。同年12月29日,老王经房山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为9级伤残。由于老王有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依法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将老王应当享有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339.20元汇入北京某采石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上,由该公司负责给付老王。
事实上,该公司仅仅是北京市某采石场的名称的变更,是在不久前变更并注册的。由于伤残补助金已经进入该公司的账户,老王便向公司索要,但公司称,未收到老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老王将北京某采石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返还11339.20元的不当得利。
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1]《工伤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