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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首月权益“真空期”化解办法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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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入职首月,因为社会保险缴纳接续问题往往出现待遇享受真空期,导致医保待遇或工伤待遇难以享受。记者经过层层深入调查后发现,这一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对于职工的投诉,企业大多表示无奈,甚至觉得十分冤枉。入职手续依法办,社保缴纳正办理,每一步都在法律规定范畴内操作,但是矛盾依旧产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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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入职首月权益“真空期”化解办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案例一

读者反映:工作一个月,医保卡仍在冻结中

一间13平方米的单间房住着陆先生一家三口,一张大床占据了大半个房间,这也是陆先生患病以来所有的活动空间。

陆先生自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一直从事保安工作,今年10月底,他通过招聘市场换了新东家,进入一家物业公司继续做保安。陆先生说,之所以跳槽到现在的这家单位,就是因为考虑到上班地点离家近,走几步路就能到,这样一来,可以节省下不少交通费。而且离家这么近,每天还能回家吃饭,又能省下不少饭钱。“家里条件不好,孩子还在读书,干保安这行,本来拿的就是最低工资,如果还要扣除交通费和饭钱,那就真的赚不到多少钱了。现在这样,一个月下来能省下不少钱呢!”

跳槽后,陆先生对新工作很满意,也憧憬着以后的日子会一点点好起来,但是好景不长,没等陆先生高兴几天,意外就发生了。

11月14日,陆先生上完夜班回家,由于一夜没睡,他躺上床不久就睡着了。也不知道睡了多久,等他睁开眼睛时,他已在医院里了。妻子诸女士告诉他,她下班回到家时,发现陆先生已经瘫倒在地上,没有了知觉。见此情形,妻子赶忙叫了救护车,送丈夫去医院挂了急诊。经医生诊断,陆先生是突发脑梗,需要住院治疗。

诸女士说,丈夫刚送进医院时,大小便都已经失禁了,后来经过一个星期的治疗,才渐渐清醒过来,能够在搀扶下下地上厕所了。因为基本治疗已经结束,医院让他们回家进行康复,诸女士便开始着手办理出院手续。

然而,在费用支付时,诸女士碰到了麻烦事,医院称陆先生的医保卡已经被封掉了,不能使用。诸女士感到很奇怪,陆先生一直都有工作单位,单位也都称给他缴纳了社会保险,为什么现在享受不了医保待遇了呢?账户又怎么会被冻结了呢?

据诸女士反映,陆先生住院共花费了1.5万元,医保不能使用,家里也没那么多钱,万般无奈之下,她给医院打了欠条,并向本报求助和咨询。

企业回应:手续办理都在合法期限内

对于陆先生遇到的奇怪事,记者向他所在的物业公司进行了采访。该公司负责此事的经理李小姐也觉得很冤枉。她表示,陆先生与物业公司的劳动关系是从今年10月底正式建立的,当时,企业曾经去社保中心办理过登记手续,后来发现陆先生的前一家单位没有及时办理好退工手续,所以导致新单位无法进行用工登记。再加上企业是每月20日出账,一般情况下,单位都在这时候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因此,陆先生的社保账户上新单位的缴费是11月20日缴进去的。李小姐对此解释说,根据法律规定,企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有一个30日的预留期,公司并没有超出这个“大限”,应该说做法上不存在违法,何况没有及时缴纳也不是企业造成的。

但是根据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职工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月未缴社会保险费,从次月的15日起,医保账户就会被冻结,无法使用,因此,陆先生在11月底出院时自然就无法用医保卡结账了。

因为陆先生10月起就不在原单位做了,10月份的社保原单位肯定不会为其缴纳,后一家公司又是11月中旬才刚开始为其缴纳社保,这中间就有一个月的真空期。

专家点评:缴费责任未逃避社保待遇别断档

著名劳动法律师陆敬波认为,我国《社会保险法》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在这项规定中,社保退出有30天的预留期,进入登记又有30天的宽限,再加上社保中心审核需要一定的时间,从法律条款上来看,单位的确没有违反有关规定,但就是这样的合法操作,还是形成了职工社保待遇享受的真空期,因此造成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无法享受的问题。

事实上,这并不是什么法律问题,而是操作技术层面上的问题。陆敬波认为,既然是操作问题,那么有关部门就应当给予适当考虑,让职工先行享受待遇再说。本案例中,陆先生生病时已经与新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没有逃避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只是在操作上,衔接的节点之间有一个断档,既然企业和职工都已经履行了他们的法律义务,相应的,就有权享有自己应得的权益,不能因为一些技术操作上的衔接问题影响了职工权益的享受,这是与立法精神背道而驰的。

同时,陆敬波也建议,职工在跳槽过程中也应当留个心眼,无论是退工手续还是入职手续都尽快办理妥当为好,避免因为时间衔接不到位而引起的不必要的麻烦。

读者反映:刚上班工伤待遇难享受

不久前,李先生专门给本报打来电话,咨询有关他表弟享受工伤待遇的问题。电话中可以听出他很着急,非常希望能尽快得到一个答案。在记者进一步了解后得知,李先生的表弟年纪不大,二十刚出头,正是大好的青春年华,现在却不得不躺在医院的病床上。

李先生说,表弟小张因为家里的经济状况不是很好,中专刚毕业就外出打工了,今年9月的时候,他在上海的一个建筑工地上当起了小工。当时,小张还很开心,因为找到这份工作不容易,而且这个工地的操作都比较规范,以前在很多工地上都是跟着包工头干,没有合同,工钱能不能拿到也没有保障。小张这次找到的工地与他签订了劳动合同,而且承诺会根据法律规定为他缴纳社会保险,小张很庆幸能找到这么一个好东家。

可是天有不测风云,小张在签完合同正式上班的第三天就出了事故。据李先生反映,当时他表弟正在高处作业,也不知道是一时头晕还是什么原因,结果就毫无征兆地摔了下来,工地上的工友看到有人坠落,马上拨打了120把他送到了附近的医院。

案例二

企业回应:还没来得及缴社保

就小张的处境,记者专门致电他所在的幕墙装饰公司。该公司的负责人高先生表明态度,小张是他们的职工,公司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与他签订了劳动合同,也从来没有回避过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但同时高先生也坦言,小张的情况有些特殊,因为他是在签完劳动合同的第三天就发生了意外,公司只跟这批职工签了合同,还没来得及去办理有关的社保账户登记手续,就更不要说什么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了。那么现在出了这样的事情,公司接下去该怎么办,哪些该由公司承担,高先生自己也弄不明白:“我们也是第一次碰到这种情况,还真没想到刚上班这么快就出事了,现在该怎么操作,我们也想搞搞清楚。”

专家点评:“真空期”工伤企业担责任

长期从事劳动法律宣传工作的周斌认为:首先,关于社会保险的缴纳问题。从操作角度看,一般来讲公司都会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前分批向社保部门报增员,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从职工入职到缴纳保险这段期间会产生一段无社保的真空期。本案中,小张就是在这段时间内出的工伤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二、三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周斌介绍说,虽然,相关法律规定并没有将不能参加工伤保险的原因进行细分,然而只要是在未参加社会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相关待遇的支付责任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即使用人单位及时到社保部门为职工进行了缴纳操作,也只能保障缴纳社保后职工发生工伤的费用。在这方面,小张所在的用人单位确实不存在恶意逃避责任的行为,只是因为事情发生得比较突然,单位还未来得及履行自己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即使单位已经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职工的待遇享受也是从次月起,所以在这段真空期内,职工的待遇还是由用人单位承担,这在两年前,上海曾经就有过实际的判例。

案例三

读者反映:赋闲多月再就业药费无处报

小琳一直是个追求完美的人,上大学的时候就是各种活动的积极分子,成绩也在系里名列前茅,在她心里,一直渴望得到一份理想的工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小琳称自己前一份工作是在2008年8月定下的。她本来想进实习的单位,但由于种种原因没能如愿,而对别的自己不感兴趣的工作她又不愿迁就,一拖再拖就过了签约期。那时候班里的大多数同学已经落实了工作单位,学校又催得紧,好在平时实践经验比较多,相中她的单位也不少,她心里一着急,便随便挑了个在一家国企当秘书的活。从学校毕业后,小琳的关系就直接转入了单位,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到公积金一样不少。

按理说,这样的单位和待遇是很多人可望而不可即的,然而生性好动的小琳实在是不习惯那种严格的作息规定,而且当一个秘书并非小琳理想的工作。所以在一番激烈的思想斗争后,她终于抛下了年终奖和所有福利,经历了一把裸辞的痛快。辞职后,小琳并没有急着找工作,而是用了一个半月的时间去各地旅游了一次,她认为这也是一次难得的学习和增长见识的机会。等旅游回来后,她又开始耐心地等待一家传媒公司招聘杂志记者的机会。终于该传媒公司向她发出了录取通知,不过声明要试用,而且试用期间待遇不高。

收入对于家庭条件尚属中游的小琳来说不是什么大问题,但就在她正式进入公司工作的第一个月里,不知是否是歇了太久,不适应快节奏工作的关系,还是饮食不当,她得了急性盲肠炎,需要动一次小手术,而这笔医疗费也成了她的一个不大不小的困扰。因此,她来电向本报咨询。

企业回应:出账时已经过了审核期

小琳说她曾经向自己所在的公司咨询过,单位称已经为她办理了相关手续,但是公司为职工缴纳社保统一都是在次月的月头。小琳在这之前,又有长达数月的失业空窗期,因为没有缴纳社保,所以这次手术产生的费用无法从医保账户中支出。即新就业的企业当月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但待遇享受还是要次月才行。记者在之后的核实过程中,也得到了一样的答复。

专家点评:录用职工后手续办理宜早不宜迟

长期从事劳动法律咨询工作的马先生认为:按目前的法律规定,职工入职后,用人单位并不需要当天就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对此《劳动合同法》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社会保险法》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给了用人单位一个月的“宽泛期”或叫“免责期”,单位只要不超过一个月都不算违法,都无须承担责任。但问题是工伤事故、各种疾病并不能保证不在第一个月内发生。一旦发生事故或疾病,碰到单位不愿意承担责任或无法达成一致,争议就自然而然地产生了。表现为有的单位干脆赖掉劳动关系,有的不认可是因工受的伤,有的则将不能签订合同和缴费的责任归结于职工,这在日常接待中司空见惯。

怎么办?一是建议用人单位加强事先审核审查,包括必要的体检;二是既然决定录用了,那相关录用手续宜早不宜迟,如果能在入职上班前全部办妥就没有风险了;三是加强职业培训和安全工作,杜绝事故发生;四对不符合录用条件,比如未与上家终止劳动关系的、本人拒签劳动合同的,应尽快终止而不是任由这种事实劳动关系的顺延;五是建议管理部门做例外处理。因为既然法律允许单位在一个月之内操办,而且社保经办部门的确也存在一个缴费结算和衔接周期问题,那是否日后只要单位确实缴纳了社保费(包括第一个月的费用),那“免责期”内发生的符合医保或工伤保险承担的费用还是应该予以报销?毕竟这样做更人性化,既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也有利于避免劳动争议和化解企业风险。(李轶捷)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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