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走出大学不久的小李和小邹,被诉窃取了其供职的软件公司商业机密,公司向他们及其两名同学索赔257万元人民币(见本报2008年11月25日法治版报道)。市中院近日一审判决,4名大学生赔偿该公司48万元人民币。据了解,4人不服,已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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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日,大学刚毕业的小李和小邹,应聘到珠海斑点猫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斑点猫公司与小李和小邹均签订了保密协议和竞业协议:如若员工有侵害公司商业机密的行为,公司将向其索赔年薪的50倍作为违约金。
市中院一审认定为,斑点猫公司的广告关键词词库和技术信息都是属于商业秘密。小李等4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斑点猫公司的商业秘密,开发软件产品并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侵犯了斑点猫公司的商业秘密。
斑点猫公司要求4人赔偿257万元人民币,其中包括200万元的违约金。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斑点猫公司既然已经做出了追究被告侵权责任的选择,就不能再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由于该案中斑点猫公司因4人侵权所受到的损失、4人侵权期间获得的利益均无法确定,因此,酌情确认赔偿额为48万元人民币,驳回斑点猫公司“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等其他诉讼请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