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0月23日,《深圳特区报》刊发消息,报道深圳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成功调解深圳首宗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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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首宗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结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活体指纹个人身份鉴别系统”技术系红光公司的商业秘密,该项技术于1992年12月被深圳市科技局列为1993年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1993年4月和5月间,陈某与施某先后应聘到红光公司工作并参加了“活体指纹个人身份鉴别系统”的开发研制。红光公司还与陈、施二人签订了协议书,明确规定陈、施二人应承担对公司的生产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如他们离开公司另行求职,须保证在3年内不泄漏公司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1993年11月,陈、施二人辞去红光公司工作,跳槽到深圳A公司,继续从事“活体”技术的研制开发工作。红光公司发现后,曾先后三次致函给A公司,声明“活体”技术是红光公司的商业秘密。但A公司仍于1994年3月19日以申请人的名义向国家专利局申请“活体”技术为实用新型的职务发明专利,陈、施二人被列在发明人之列。A公司还陆续投入80多万元对“活体”技术进行了进一步的开发和利用。
红光公司于1994年4月28日诉至深圳中院。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调查认为,A公司和陈、施二人的行为已经明显地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这也是自《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我市法院受理的第一宗不正当竞争案。
1994年10月19日,原被告双方在审判庭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A公司向红光公司支付“活体”技术商业秘密转让费21万元,追加红光公司为“活体”技术专利申请人,此案的诉讼费5510元由陈、施二人分半承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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