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单位都会有一套规章制度,以此约束员工的行为。如果员工违反了其中某条规定,自然会受到一定处罚。假如因此而引发劳动争议,那么规章制度的明示就显得格外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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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章制度需明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企业规章制度应对职工“有言在先”
【案情简介】1999年12月28日,刘先生到某驾校任教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于患腰间盘突严重,2005年9月2日,刘先生口头向驾校请了病假。该驾校没有支付刘先生2005年11月至2006年1月生活费。为此,刘先生向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该驾校支付自己2005年11月至2006年1月的生活费。
某驾校辩称,刘先生没有根据驾校有关职工休息请假制度履行请假手续,而于2005年9月2日后没有到校上班。所以驾校已将其按照自动离职处理。刘先生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对驾校提交的《关于教职工管理制度的补充规定》,刘先生否认见过该规定,而驾校也没有举证证明该规定向员工做过公示。另外,对驾校所提到的2005年9月6日学校作出自动离职的通知,刘先生表示没有收到,驾校也没能举证证明该通知送达到刘先生本人;同时没能证明已通知刘先生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
【仲裁结果】驾校一次性支付刘先生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生活费共计2030元。
【案例分析】某驾校没有向仲裁委举证证明《关于教职工管理制度的补充规定》已经向教职工公示,因此该规定对驾校教职工不产生约束力,驾校以此证明刘先生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说法不能成立。2005年9月2日刘先生因身体原因口头向驾校请病假的情况,双方都认可,因此仲裁委认为刘先生与驾校已达成了请假协议。另外,驾校应该通知刘先生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本着对职工负责的原则,驾校应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刘先生本人;本人不在的,应交给同住的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也有困难的应采取公告送达。驾校没有采取上述送达方式而直接对刘先生作出自动离职的决定,显然有违法律规定。鉴于此,驾校做出的自动离职决定不发生效力,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驾校应该向刘先生支付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生活费共计2030元。
【提醒】通过本案,有一点企业尤其需要注意:企业应保证职工对各项管理制度的知情权,只有这样,一旦职工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企业才有权根据事先约定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否则,就会出现上述案例中,《关于教职工管理制度的补充规定》对职工不产生约束力,导致最终败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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