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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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目前,许多企业都在进行以薪酬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以岗位为主的新型分配制度。在进行分配制度改革时,为了使薪酬制度更好地体现按知识、技术分配原则,一般对专业技术人员定得较高,尤其是高科技企业更为突出。例如有的企业,总工程师、技术总监、总会计师工资待遇相当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工资待遇;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等工资待遇相当于助理总经理工资待遇;工程师、会计师工资待遇相当于二级或三级部门经理或副经理工资待遇。
除了转变工资分配制度外,一些企业为了使知识、技术进入分配领域,在工资、奖励等方面还采取了以下一些作法:
1、一些企业鼓励技术要素参与分配,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分配给科技人员。
2、中国大陆的跨国公司实行高工资、高福利。即在岗位(职务)设置上,对技术含量高、工作风险大的岗位实行高工资;在奖金分配和年薪标准上向研发和高新尖技术岗位倾斜;对产品开发、技术改造项目负责人加发30%—70%的奖金或给予单项奖励,且年收入水平逐年递增,递增率约在20%左右。此外,有的在华跨国公司给工作人员购买商业保险,工作人员要走的时候,公司会一次性将保险金额按比例发还给他们。工作人员在公司服务的年限越长,商业保险返还的比例越高。有的跨国公司(如联想集团)提供16%的税后利润作为工作人员的福利奖励基金。
3、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实行重奖。一些公司制定了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等,并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积极向上级主管机关和政府部门推荐、申报奖励,享受国家和部省市级的政府特殊津贴或拔尖人才奖金。有的获取专家住宅楼奖励。
4、对产品研制开发部门,设立项目奖,对研发小组成员进行奖励,并根据技术岗位特点及市场情况确定基薪。
1、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
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规定,可将科技成果作价折股分配给有贡献的经营者和技术骨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让法》规定,将过去3至5年实施转化成功的科技成果所形成利润的20%折股进行分配。一些企业允许技术人员享受科技成果折股的股份回购。科技人员所持科技成果折股的股份不满三年而脱离公司,由员工持股回购股份,可酌情将30%—50%的股金支付给本人。满三年以上,其股份由员工持股会按上年末每股帐面净资产值回购,股金支付给本人。还有的企业规定技术入股的具体措施是,从该技术第一年给企业创造的税后利润中提取30%—50%,计算股本金给技术持有者。鄂州市的作法是将技术成果作为一项无形资产,以股份形式把技术持有者与企业经营者的利益牢牢地捆地一起。湖北工学院讲师严海标与湖北鄂州技术发展中心签订协议,以其独有的PVC—U塑管配方等专有技术作股份入股,并在该中心以总股本金的0.5%的比例参与年终分红,从而开创了让科技人员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