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是职工主要生活来源,也是构成企业人工成本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一直是职工和企业共同关心的热点问题和劳动关系的焦点。通过集体协商决定工资分配是当今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也是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主要内容。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主体清晰,责权明确,基本具备了工资集体协商的条件。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多数企业还没有就工资分配问题进行协商或把工资分配作为协商的主要内容,很长一个时期以来工资集体协商一直是星星之火,没有形成燎原之势。因此,有必要对工资集体协商的难点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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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难点及对策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构成主要分两部分。一是以知识分子为主的白领阶层,主要担任企业的管理人员。二是以农民工为主的企业一般职工。后者在企业中占绝大多数。大量的农民工在就业的时间、地区、企业上极不稳定,流动性较大,多为单个或小群体活动,无正式组织,许多人个人素质相对较低,民主意识淡薄。对于在劳动报酬上的不合理待遇,多采取怠工、跳槽等个人行为,很少团结起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近年来,各级工会加大了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组建速度,但相对迅速发展的外商投资企业,仍显得相对迟缓。特别是许多劳动密集型的企业,由于职工流动性大,无法建立稳定、长期的联系,组建工会的难度更大。在没有工会组织情况下,职工中很难自发地产生成熟的协商主体;已组建的工会中,工会干部素质参差不齐,而且兼职较多,普遍缺少工资分配和集体协商方面的理论和实践;工会的法律地位与实际地位存在差距。在法律上,工会代表职工与经营方协商是平等的两个主体,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上缺少对工会干部必要的保护,工会干部往往不敢理直气壮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工会干部兼职的情况下,这个问题更加突出;在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对于我国工会是个新课题,仍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一整套成熟的经验,所以发挥作用有限,尚未形成与经营方对等的局面。
首先,外商投资企业在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完全市场化,按市场规律运行。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买方市场的优势使经营方在工资决定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其次,在资金相对短缺的情况下,某些地方政府为了获得投资,给予外商一些特殊的优惠。这些优惠体现在劳动关系中,使经营方本已强大的力量更加强大了。
在劳动关系三方中,政府对于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特别是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利益应发挥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的外商投资非常不平衡,相对集中在东南沿海和大中城市,而劳动力多来自中西部地区。一些因外商投资而受益的地方政府,为获得更多的地方利益,吸引投资,往往给予投资经营方超市场的特殊优惠。对于大量的、流动性较强的非本地劳动力,在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方面关注不多,关心不够,有的甚至担心职工要求增加工资会吓跑经营方,反而对劳方加以抑制。此外,少数地方领导认为,现在企业下岗人数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只要正常运转,职工有工资就已经很好了,对于侵害职工分配权益的现象,不愿讲,不愿管,听之任之。
我国“九五”期间,全国城镇新增劳动力5400万人,预计能安排3800万,尚有1600万不能就业。农村新增和上期结转劳动力2.14亿,仅能安置7700万人,尚结余1.37亿需要向城市转移。另外1999年城镇下岗职工还有700万人。亚洲金融危机持续时间长,波及范围广,使我国周围国家劳动力成本大幅度下降,对外商的吸引加强。劳动力成本是吸引外资的重要条件,增加工资实际上是提高劳动力成本。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增加工资的集体协商,困难可想而知。
受上述难点的影响,一些地方和企业工会存在两大问题:一是不敢谈,二是不会谈。往往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中有意避开或模糊工资问题。由于集体合同中没有职工最关心的工资分配,职工对集体合同的认可率不高,致使集体协商缺少内在动力,无法深入,出现走过场,内容空洞,流于形式等问题。协商机制难以建立,质量难以提高。
在正视困难的同时,也应看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有利因素正在逐渐增加。近年来,各级政府在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原劳动部出台了《外商投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几点意见》。部分地方政府与工会一起制定了工资集体协商的地方法规,指导企业开展这项工作。同时,还发布工资指导线,为工资协商提供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相对集中地区的工会已经把工资集体协商列入工作重点,加强工会的组建,提高工会干部的素质,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试点工作;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结构也在悄然发生着变化。部分职工经过一个时期的流动逐渐稳定下来,素质逐步提高,民主意识不断加强。同时,一批新的、高素质的劳动力加入了外商投资企业职工队伍;当前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已由单一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为劳动、资金、技术三种类型并举。资金、技术密集型企业需要职工有更高的素质和积极的配合。经营方只有改变自己的策略,对劳方进行更多的让步,才能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调动职工积极性,保证企业的发展。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国企改革的成功,市场竞争的压力越来越大,外商投资企业只有改善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才能更好地应付日益激烈的竞争。
通过上述分析,提出以下建议:
一、必须充分认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首先,工资是广大职工的主要生活来源,是职工进入企业关心的首要问题。同时,工资所构成的人工成本对企业成本影响很大。因此,工资分配问题是企业劳动关系的焦点,也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点。其次,工资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决定机制的主要形式。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第三,工资分配是广大职工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只有抓住这些问题开展集体协商,才能调动职工参与的积极性,集体协商才有内在动力,机制才能建立。第四,其它有关职工权益的问题可以通过签订综合集体合同三、五年不变,而工资分配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和企业内外因素的影响每年都需要调整变动,必须进行专项集体协商才能适应企业经营生产的需要和职工的要求。
当前,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纠纷中,由工资分配引发的劳动争议占很大比重,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企业中压低、克扣、拖欠工资的情况时有发生,已经成为影响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的主要问题,如不尽快解决必然对我国的投资环境和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甚至会影响我国的阶级基础。
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是各级政府应尽的职责。鼓励和推进劳动关系双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保障劳动者权益,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的重要措施。因此,政府必须关注工资集体协商问题。工资集体协商在我国还是新事物,各项法律法规还不健全,还缺乏经验,特别是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变型过程中,政府不能象其他市场经济国家一样比较超脱,需要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一是加快法律法规的制定。要尽快出台《集体合同法》、《工资法》和修改《工会法》,使工资集体协商有法可依,协商代表受到应有的保护。外商投资企业比较集中的地方政府都应该积极制定有关工资集体协商的法规和行政规定,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法律保障。二是加强行政指导。各地应根据产业、行业的不同特点制定不同的工资指导线,提高工资指导线的有效性。三是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集体协商公开、公正,集体合同公平、合理。及时处理协商和履行合同中产生的争议,使三方协调机制真正发挥作用。四是政府在加强管理和监督作用的同时,也应避免超俎代庖。有的地方政府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工资增长只能是工资指导线规定的范围,这实际是剥夺了劳动关系双方集体协商的权力。
工资集体协商的必要性、紧迫性要求工会在集体协商中必须把工资分配放在突出位置,以工资分配为切入点和主要抓手,全面带动集体协商工作,提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水平。鉴于工资集体协商难度较大,当前的工作重点应放在解决敢不敢谈,会不会谈上面。一方面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加快外商投资企业组建工会的步伐,提高组建质量。为了保证企业工会与经营方实现真正的平等,有些地方工会采取把工会主要干部的组织人事关系放在上级部门的办法,使他们可以更大胆、更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同时,积极推动政府制定法律法规,保障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针对当前企业工会的实际情况,一是可以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相结合的办法。在加强对工会干部培训的同时,聘请专家、顾问帮助企业工会搞好协商工作。二是组织专家,建立专门的顾问班子,对国家经济情况、就业情况、产业情况进行分析,提出一段时间工资协商的目标和指导性意见,为企业工资协商提供依据。三是对企业工会的协商工作加强指导,在法律和技术上提供帮助。包括资料的收集、分析,谈判方案的制定,谈判过程的指导,签订合同和合同履行的监督等。四是及时发现并处理协商中损害职工权益,歧视协商代表的事件,为企业工会做好工资集体协商保驾护行。
目前我国的集体协商多为企业级,这种形式针对性比较强,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签订不同的集体合同。但由于工资问题的特殊性,企业级协商存在着很大的局限。一是工资分配是双方根本利益所在,是矛盾的焦点,在企业劳资双方力量不平等,职工方处于弱者地位的情况下,希望大多数企业就工资分配问题进行公平、合理的协商难度很大。二是工资分配对协商代表专业知识、个人素质要求较高,不可能要求每个企业的劳方代表都具备这样的能力。三是工资协商需要大量的、各方面的信息资料,以企业工会为单位收集困难较多。开展产业或行业级的工资集体协商,签订产业或行业集体合同有利于更加全面准确地收集和掌握资料,有利于更好地集中专家的力量研究分析,提出协商方针和方案,有利于提高劳方的整体力量,避免由于劳方在企业中实际力量的不平等造成集体协商的不平等。产业或行业集体协商也是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做法。开展产业或行业集体协商要求政府部门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对这一级集体协商加以明确规定,在制定工资指导线时把产业或行业作为重点。工会组织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在一些国企改革比较好的沿海地区开展试点,积累经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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