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即用人单位不能无故辞退劳动者,造成劳动者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那么,单位无故辞退员工是否属于滥用职权?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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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无故辞退员工是否属于滥用职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单位无故辞退员工属于滥用职权。
公司员工被辞退,是否有补偿,需要看辞退的原因和方式,分以下3种情况: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 1;
(三)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如果劳动者没有违反公司规定和纪律被无理由辞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额度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经济补偿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另外,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