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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孕妇,不能没有这些特殊待遇!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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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花凄凉 浏览量:22023-03-03 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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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问到,我怀孕导致业绩下降公司让我辞职怎么办?《劳动合同法》第42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因为孕妇不能胜任工作而与之解除劳动合同。那么除了这个,孕妇还可以享有哪些特殊的待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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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在职孕妇,不能没有这些特殊待遇!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生产前

1、怀孕后不能适应原来的工作的,女职工可凭医疗机构的证明,要求用人单位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2、怀孕7个月以上,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夜班劳动,也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3、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进行产检的,所需的时间应该计入劳动时间。

二、生产时

1、生育有产假:生育可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流产也有产假: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产假期间有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没参加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4、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可报销: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没参加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生产后

1、女职工生产后,还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夜班劳动,也不得延长劳动时间。

2、哺乳期内,女职工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有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总之,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用人单位绝对不能因此而降低其工资、或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单位女职工较多的,还应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否则职工可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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