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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哺乳期享有的特殊待遇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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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劳动法》第63条提及对哺乳期女员工的保护,“不得安排女员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以下由树图网编辑为你介绍国家对女职工在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作出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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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女员工哺乳期享有的特殊待遇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劳动法》规定: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时间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其间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规定了对女职工哺乳期的保健内容:

1、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提倡4个月内纯母乳喂养。

2、对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工,应保证其授乳时间。

3、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4、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

5、有哺乳婴儿5名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哺乳室。

6、不得安排哺乳女职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所指出的作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三条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3]《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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