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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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假天数和产假待遇方面,《征求意见稿》除了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外,还参照原劳动部有关规章,细化了流产假期: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同时,为了与《社会保险法》相衔接,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同时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鼓励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用人单位应当每2年至少安排1次女职工进行妇女常见病检查,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公众可在12月23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发表意见。
延伸阅读:劳动保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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