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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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不得因为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降低工资标准或者减少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应当包含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的特殊劳动保护条款,并约定女职工的岗位、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和卫生等内容。”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昨日召开新闻通气会宣布,《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全文将于今日正式公告公布,并将于明年3月8日起施行。成都商报记者注意到,早前舆论关注的“经期请假不得扣薪”规定在《条例》中已被删除。
阅读延伸:劳动保护
条例
成都商报记者昨日获得的《条例》第17条表述为:“任何单位不得因为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降低工资标准或者减少劳动报酬。”而今年6月24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版本,经期与孕期、产期、哺乳期都同在不减薪的范围之列。
解读“当初妇女的确有这个诉求,我们也曾经在调研的时候(向企业)反映过,但不少企业表示承受不了,操作起来比较难。”市妇联副调研员向群昨日向成都商报记者解释称,孕期、产期、哺乳期是国家明确规定的假期,而经期不属于这种“正规假”,因此也不会强制要求企业在合同中注明“经期请假不扣钱”。
合同
不过记者也注意到,《条例》第17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应当包含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的特殊劳动保护条款,并约定女职工的岗位、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和卫生等内容。”这或将成为女职工维权的法律依据,而市总工会和市妇联计划在《条例》正式施行后,据此更新现有的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解读成都商报记者从市总工会和市妇联获悉,修订集体合同虽会体现《条例》立法精神,但预计只会做原则性表述,不会涉及到具体的经期保护方式。市总工会女工部部长卢焰透露,集体合同的功能是给用工单位提供参考和指导,不宜做强制规定。因此,经期究竟该怎么保护,将在用工方和职工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约定。“即便约定享受假期,应该也是针对某一特定群体的女工,而且要有医疗证明。像办公室白领一般不符合(经期假范畴),”卢焰说,“这是给真正需要的人,而不是一种福利。集体合同修改后的变化和影响也应该不会太大。”
同步播报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条例》中另一个舆论关注的焦点。根据第35条的规定,市、县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庇护场所,为遭受家暴要求庇护的妇女提供临时住处。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成都市已经开始着手规划庇护场所的建设问题。目前,民政部门现有的救助站中已开辟有妇女维权保护中心,以供妇女躲避家暴之用。根据法规的授权,政府也可在条件成熟时建设独立的家暴庇护场所。(成都商报记者 郑锐)
[1]《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2]《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