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性劳动者需要用人单位和社会的特别关怀。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三期”内女职工的福利待遇,以及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三期”内的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三期”内的女职工,即使劳动合同期届满,应顺延至“三期”终止。然而,这种特殊保护也是有限度的,处于“三期”的女职工若发生严重过错的,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处在“三期”内的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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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 产期 哺乳期” 并非违规保护伞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吴女士于2010年5月到某货运公司的客户服务部工作。同年6月怀孕,由于怀孕期间上班多次迟到,2010年12月24日,公司发给吴女士一份《调岗通知》,告知吴女士由于她在公司服务期间连续迟到(考勤卡统计信息显示:10月份迟到18天、11月份迟到18天、12月份截止到通知日迟到15天),已严重违反公司的考勤制度,但考虑到吴女士怀孕等特殊原因公司决定将吴女士从客户服务岗位调往工作任务相对较轻的销售部工作,且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但吴女士以种种理由拒绝接受新的岗位,并在接到单位通知后连续旷工多日,公司无奈以吴女士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吴女士认为公司与仍在孕期内的职工解约已经违法。
曹磊律师解析:处于“三期”中的女职工,能否被辞退,可以视情况而定。如果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依法予以辞退。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吴女士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依法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曹律师提醒,“三期”内不得解除女性劳动者劳动合同的限制,并不是任何情形下均可以适用的“尚方宝剑”。女性劳动者“三期”内也应遵守《劳动合同法》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午报记者 刘欣欣)
阅读延伸:劳动保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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