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青岛市人社局获悉,青岛市调整生育保险津贴计发办法。2011年7月1日以后生育或流引产的企业职工,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流引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据悉,这次调整将进一步加大该市生育保险保障力度,提高生育职工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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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青岛生育职工大部分属于年轻低收入群体,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将使低收入职工生育津贴较以前有所提高;对发生工作调动的生育人员生育津贴标准进行了明确。2011年7月1日后生育或流引产的企业职工,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前12个月变动工作单位的,其生育津贴按照其12个月内工作过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据介绍,这项规定可最大限度减少因职工调动工作造成待遇降低和损失,同时能有效杜绝部分人员投机参保、骗取社保基金。
此外,新办法明确了生育津贴的保底封顶原则。职工生育津贴计发基数按照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工资60%和300%保底封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低于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工资60%的,生育津贴按照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工资60%计发;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生育津贴按照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工资300%计发,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青岛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保底封顶原则可保证低收入单位职工享受生育待遇,对于少数高收入群体,也可保障其生育期间待遇不降低。另外,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是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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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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