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护法》 第五条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六条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男女平等、妇女权益保障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制止、检举、控告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权利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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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妇女保护权益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就业促进法》 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劳动法》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一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三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六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七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八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九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十七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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