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eeMind树图在线AI思维导图
当前位置:树图思维导图模板资格考试司法考试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备案思维导图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备案思维导图

  收藏
  分享
免费下载
免费使用文件
深知 浏览量:02023-03-03 21:41:00
已被使用0次
查看详情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备案思维导图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备案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备案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备案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5ea8daec5b4b7a028077827ca5d670d3

思维导图大纲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备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内容提示:

备案对象和接受机关

备案依据

(一) 备案对象和接受机关

1. 备案对象: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

2. 接受备案的机关: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具体可以委托给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经办。

(二) 备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全国八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年12月9日劳部发[1994]498号)第九条: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1) 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2)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

(3) 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4) 《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引用法条

[1]《劳动部关于颁发《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 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五条

相关思维导图模板

数字工匠的AI+跨部门共育创新研究思维导图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数字工匠的AI+跨部门共育创新研究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数字工匠的AI+跨部门共育创新研究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15a74efb86bd5d61a9520c2560f7e639

机务电力运管中心二车队第九指导组一张图思维导图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机务电力运管中心二车队第九指导组一张图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机务电力运管中心二车队第九指导组一张图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8ed87eb8f8411a063056eefb2523eb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