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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潍坊市最低工资标准本月起上调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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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日前,根据省政府最新发布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我市从2014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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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2014潍坊市最低工资标准本月起上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从3月1日起,我市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档。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诸城市、寿光市执行第一档标准:月工资最低1500元,小时最低工资15元。青州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昌乐县执行第二档标准:月工资最低1350元,小时最低工资13.5元。与去年最低工资标准相比,执行第一档标准的县市区月标准增长了120元;执行第二档的月标准增长了130元。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根据原山东省劳动保障厅下发的《关于最低工资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同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工资,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等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内,需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此外,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计算在最低工资标准里;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则包含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8条:国家实得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部发[1995]309号第54条:劳动法第48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下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劳部发[1994]409号第3条第3点: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除《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部发[1993]333号)中列举的扣除项目外,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亦不包括在内。

劳部发[1995]309号56条: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工资标准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备有法律效力。

劳部发[1995]309号第57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雇主必须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当地标准的最低工资。

劳部发[199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9条:实行计件工资或提在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相应的折算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的最低工资率。

劳部发[199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须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引用法条

[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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