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副主席龚建明提交提案,建议加强社会管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确保国企及各事业单位真正将“同工同酬”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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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建明调研发现,到2010年底,全国劳务派遣职工已达6000万,按照国内职工总人数大约3亿来计算,劳务派遣职工已达到职工总数的20%,且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属于劳务派遣。
与此同时,由于劳务派遣岗位不受限制,甚至出现“逆向”派遣。《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在现实中,一些单位采用能用劳务派遣工就不用合同工的策略,有些劳务派遣工实际从事的是用工单位的主业岗位,如石油行业中的加油员、通信行业的营业员、金融系统的前台柜员、邮政系统的投递员等都是主营业务,却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
“大型垄断国企用低廉的劳动力价格获取了高额利润,但派遣工的利益却被严重损害,拉大了贫富差距,埋下了不稳定隐患。”龚建明说。
在龚建明看来,劳务派遣职工的权益受到侵害,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同工不同酬。劳务派遣工与同工种、同岗位的正式职工相比,收入差距一般相差好几倍。同时,连续用工的派遣工不能参与用工单位正常的工资调整。派遣工也难以享受到用工单位的在职教育培训、住房公积金、各类补贴、年休假以及职位晋升等方面的待遇。
二是社会保险不到位。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大多是由派遣公司缴纳,这些单位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一般按非正规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缴纳,就低不就高,一些劳务派遣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或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来参保,影响其退休待遇。
三是民主政治权益无保障。由于劳务派遣工与用人单位只有劳务关系,不能享有用工单位的选举与被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以及评先评模权等各种民主政治权利。
四是劳务派遣工维权难度大。劳务派遣“三方当事人、两种契约”的模式,造成了“两不管”的真空地带。在权益受到损害时,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互相推诿扯皮,导致派遣工诉求无门。
龚建明建议,将规范劳务派遣纳入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并进一步健全完善劳务派遣方面的法规政策,特别要对“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作出明确法律界定,增强操作性。
“尤其要建立健全对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的监管机制,建立劳务派遣单位资质管理制度。”龚建明说,要按劳务派遣工人数对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金、专业人员等做出分级要求,定期审核公布,达不到资质要求的不能承接相应业务。同时对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情况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强化责任,真正落实同工同酬、同工同权利、同工同地位,维护派遣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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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