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行业中,包工头是一个特殊群体。由包工头牵头组成的劳务队伍在建筑劳务市场中占据相当大的份额,而包工头的存在,使得农民工——包工头——建筑公司之间的关系复杂化,农民工究竟是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还是与包工头存在雇佣关系,并不清楚。模糊不清的雇佣关系,在发生劳动争议或者工伤事故时,往往直接导致农民工难以顺利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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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包建筑公司应对工人负责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典型案例
建筑行业劳动关系确认难
建筑工汪学义跟着包工头刘凤久在工地从事架子工工作,由于工地塔吊的钢丝绳损坏,汪学义在更换新钢丝绳时,因塔吊滑车突然滑动被挤伤。该工地的承包公司是名城建设公司,出院后,汪学义就要求公司给自己落实工伤待遇,但公司拒绝承担责任,并否认与汪学义存在劳动关系。
汪学义申请法律援助后,律师取得了工友证言和包工头与名城公司签订的施工协议,之后提起仲裁,要求确认汪学义与名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虽然在开庭中对方极力否认与汪学义存在劳动关系,但仲裁委认为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包工头,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因此支持了汪学义的主张。
陈维元等20名农民工跟随包工头胡友伟在某小区工地从事外墙贴砖工作。从进场一直到工程完工,陈维元等人只领取了少量的生活费。
当陈维元等20名农民工找胡友伟讨要工资时,胡友伟表示,工程款还没有下来,让他们等一等,还给他们打了欠条。
但过了几天,工人们发现找不到胡友伟了,他们就到小区工地的承包公司嘉泰公司要工资,公司负责人说他们只认胡友伟,与工人们没有关系。
之后,陈维元等人申请了法律援助。援助律师认为,胡友伟一时很难找到,最好能让嘉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援助律师又取到一些证据后,将胡友伟和嘉泰公司一并提起仲裁,由于对方均没有出庭,仲裁委作出缺席判决,裁决嘉泰公司与胡友伟连带向农民工支付6万元工资。
建筑工人邵明建跟随包工头在工地从事水电安装工作。邵明建在工作时不慎被高压电击伤。在他申请工伤认定时,承包该工地的公司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配合。邵明建只能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在仲裁开庭期间,承包公司拿出了与包工头签订的《零散用工承包协议书》,以此证明邵明建从事零散用工,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仲裁委认可了公司的意见,驳回了邵明建的申请。邵明建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也认为不存在劳动关系。
虽然该案最终和解,但并不是每个案件都能得以和解。
专家观点
经办了大量此类案件的时福茂律师告诉记者,建筑行业是相对容易发生工伤事故的行业。一旦劳动者发生了工伤事故,由于存在违法承包、分包和转包的复杂关系,发包方往往会否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这就迫使身受工伤的劳动者不得不从确认劳动关系开始来走完工伤维权的漫长道路。
在依法维权的过程中,一些伤势较重的劳动者则很有可能由于无钱治病而贻误最佳的治疗时机,落下终身残疾。
目前针对建筑行业违法分包的规定比较混乱,2004年建设部与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都对该问题有规定。
不同的规定对建筑公司和包工头的责任分担并不同,如果判由包工头承担责任的,往往由于包工头没有支付能力或者卷款逃跑而使农民工拿到的胜诉判决变成“一纸空文”。
因此,律师认为,有必要整合现有的政策法规,对于将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给包工头的行为应认定无效。
对于承包无效的后果,致诚中心认为,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将劳动者直接认定为与违法发包的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不仅能够有效的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遏制违法分包。
阅读延伸: 劳动法全文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2]《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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