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1988年12月董某经人介绍调入某出版社印刷厂工作。1995年12月31日,印刷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董某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该合同期满后,双方既未办理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也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董某仍在印刷厂工作。2000年4月,经印刷厂职工代表大会研究决定,印刷厂向董某提出续订六个月期限的劳动合同,董某不同意,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印刷厂不同意董某的要求。因双方协商不一致,未办理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2000年9月,印刷厂以董某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向董某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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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劳动关系能否终止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仲裁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和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9条的规定,仲裁委裁决印刷厂与董某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评析:这是一起因续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劳动法》和相关劳动政策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第14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本案中董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印刷厂应及时与其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由于印刷厂未及时办理上述手续,又与董某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董某仍在印刷厂工作),根据上述354号文件第14条的规定,应视为印刷厂同意与董某续订劳动合同。因董某在印刷厂连续工作已满十年,在印刷厂与其协商续订劳动合同时,他提出了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印刷厂应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仲裁委的裁决支持了董某的仲裁请求。
本案中,董某与印刷厂的劳动合同期满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后,董某已具备了法定的与印刷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印刷厂以董某的劳动合同期限(六个月)业经本厂职代会研究决定为由,单方面以行政手段强行认可六个月的合同期限的行为是没有依据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条
[3]《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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