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不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郭孟成辞职时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8月30日从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获悉,这起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员工的请求,判决公司支付员工双倍工资18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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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不签合同 公司赔得惨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家住广汉新丰镇的农民工郭孟成,2008年4月7日,到成都市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担任水电工工作,对公司水电安装及工程改选,并配合各部门工作。他在公司任职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依法为其购买养老保险。
然而,2009年5月,公司只给极少数员工购买了保险,郭孟成不在其中,公司于10月18日上午,电话通知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10月20日,郭向公司提交离职申请表,经公司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辞职。
法院审理:
由于仲裁委逾期5日未作出受理判定,2009年10月29日,郭直接起诉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中,公司向武侯区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经法院审查,依法驳回了公司的管辖异议。公司不服,于是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成都市中院审查,依法裁定驳回公司上诉,维持武侯区法院的裁定。
法院审理查明认为,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应当依法与郭孟成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故公司理应为郭孟成补缴2008年4月至2009年10月社会保险。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因此,公司应依法支付郭孟成经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760元。同时,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郭孟成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公司应当支付郭孟成2008年4月7日至2009年4月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由于公司已支付了在此期间的工资,还应当向其支付一倍的工资,即共计18200元。
法院宣判后,公司不服,上诉至中院,近日最终驳回。目前在执行过程中,经郭孟成同意,公司为其补缴了社保,并一次支付了他各种费用2万元。至此,一起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纠纷,经过仲裁、一审、二审程序,打官司近一年最终化上了圆满的句号,农民工郭孟成依法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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