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要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要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话就要解除劳动合同,就解除劳动合同怎样赔偿损失、解除劳动合同与终止劳动合同的区别、用人单位不得辞退的情形,以下由树图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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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怎样赔偿损失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不同的解除劳动合同方式,有无补偿或补偿方式不一样:
(一)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需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主动辞职。此时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保等。
(四)因员工的过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辞退的情形如:劳动者在试用期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
(五)无过失辞退,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员工非因工受伤或生病后,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外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的。具体情形详见《劳动合同法》第40条。
(六)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二者终结劳动关系的时间不同。
劳动合同终止通常是劳动合同目的实现之后的正常终结,如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等。即使是其他情形下的终止,也通常是由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丧失劳动合同主体资格、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而不得不终结。
劳动合同解除则是劳动关系提前终结,是在劳动合同的目的完全实现之前基于双方或者一方的意思表示,提前结束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可见,二者终结劳动关系的时间是不同的。
(二)二者终结劳动关系的事由不同。
劳动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劳动合同中的预先约定,包括约定期限的届满和约定工作任务的完成。
2、基于客观事实或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丧失合同主体资格,包括劳动者依法退休并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劳动者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用人单位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而劳动合同解除的事由通常是双方或单方当事人依法作出的终结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法律上对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一般不做限制,但对一方当事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常都会设置一定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
(三)二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终止的程序比较简单,当事人只需按时通知对方,并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即可。而解除劳动合同程序相对复杂,并且不同的解除方式的程序要求差异较大。劳动合同解除根据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如果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违法,从而不能出现当事人预想达到的解除效果,甚至事与愿违地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分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类。其中,劳动者单方解除又分为提前30日书面通知(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解除和无需通知,随时解除两种。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又分为无需通知解除、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支付1个月工资代通知)解除和经济性裁员三种。不同的解除方式,程序要求也不一样。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还要求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要研究工会提出的意见,最后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四)二者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起点不同。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除了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未做明确规定外,对于劳动合同的其他解除情形,对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的原则,除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外,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均应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起计算,即应按工作年限计算,只是2008年1月1日前后,经济补偿金计算的数额轳有不同。
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间题,《劳动合同法》之前的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用人单位是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法》对此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不同意按照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的原则,对于2008年1月1日后,因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金计算范畴。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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