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全国妇联妇女法实施情况抽样调查显示,妇女享受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等保险以及带薪休假的比例都低于男性,生育保险作为促进女性就业的有效措施推进缓慢,到2004年底,全国平均覆盖率只有61%,有一半的市县、三分之一的企业女职工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因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中主要从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强化女职工怀孕、生育等特殊时期劳动保护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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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任重道远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在我们企业里,女职工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占有不少比例,她们立足岗位做贡献,在企业的“双文明”创建活动中发挥聪明才智,真正体现出“巾帼不让须眉”的风采。但同时也有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普遍存在,那就是女职工的生育保险等特殊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并被某些领导当作合情合理的事情在一直延续着,女职工申诉后却遭到在单位被“穿小鞋”等更为过分的待遇。这从小的意义上来说,是女职工在一些小利益上受到不公正待遇,放大来说,却是这些领导在有意无意间代表企业违法。违法?兴许有人会认为这是危言耸听,未免太夸张了。其实不然,的确是违法了,只不过是女职工的法制意识太淡泊,加上有的女职工认为自己作为弱势群体,拿的是企业的钱,吃的是企业的饭,胳膊终究是拧不过大腿的,吃点小亏也认了,不知道或者不敢利用法律武器合法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罢了。真正细究起来,吃官司并输官司的就是企业。
女职工特殊权益受到侵犯的主要表现有:一、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期间基本工资被降低,理由是在女职工休这些假期间其工作是别人给干的,“你不在岗,工资理应被别人拿。”这种情况普遍存在,有的是岗位工资(按照有关规定,岗位工资也是职工的基本工资之一)被核减;有的干脆什么也没有,就连最低生活保障都没有,反而要向单位交纳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障金、住房公积金等工资里的各项扣款,好象女职工只要生孩子,就可以不吃不喝,完全成了神话故事里沉香他妈。这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有悖于和谐社会建设初衷的。
二、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及仍在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依然被安排从事夜班劳动。这也许是煤炭行业特殊的工作性质导致的,毕竟不少女职工从事的都是三班倒的工作,且各岗位点人手都相对紧张,倒腾不过来,道理尚可理解,但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显相抵触。
三、从事计件工作的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胜任原劳动,申请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的被拒绝,甚至因工作任务完不成而加班延点。
四、多数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未享受到所在单位给予的一定时间的产假。
五、同在一个企业工作,所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和政策却因人而异。
以上种种不胜枚举。同作为一名从事着女职工工作的普通女职工,甚至也是遭受过这方面不公正待遇的受害者,在其他女职工也遭受不公正待遇申诉却多方奔走无果时,深感心寒。针对以上现状,在具体工作中要想有所改变,真正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法科学维权的维权观,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
一、进一步增强职能部门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和为职工依法科学维权意识,既要维护企业的整体利益,也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真正体现企业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二、加大女职工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力度,尤其是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生育保险等特殊权益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让女职工真正敢挺起腰板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女职工自身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三、建立健全有关基层区(科)行政领导权利的约束机制,在人事、工资分配方面真正有支部书记、工会主席的话语权和监督权,并起到实效,而不是形同虚设,只是一味地“附庸风雅”,对来自女职工的申诉不敢言说,直至石沉大海。
总之,在维权的道路上,也许会因为制度的不健全、操作的不规范、不到位或者维权者的维权意识不强等导致一系列侵权行为的发生,但至少我们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这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已经算是在科学维权方面的一大进步了。再在这个基础上依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维权观的有效指导,我们一定会在维权这条任重道远的崎岖路上坚定不移地走下去,真正为弱势群体说话办事,体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为和谐矿区的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刘丽娟 作者单位: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山脚树矿)
阅读延伸: 女职工劳动保护 生育保险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