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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体合同单独立法若干问题的认识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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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对集体合同单独立法若干问题的认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劳动关系发生深刻变革,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得以在我国建立并得到迅速发展,有关集体合同的立法也逐渐深入。但与集体合同推行的实践相比,集体合同的立法却相对滞后,现行法律中存在的问题也暴露出来,阻碍了这一制度的发展。因此,制定单独统一的《集体合同法》势在必行。本文着重阐述了集体合同单独立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探讨了集体合同单独立法的可行性,并就今后集体合同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同时,也就集体合同单独立法后工会面临的挑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 劳动关系调整 集体合同 平等协商 立法 工会

一、集体合同单独立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关系调整迫切需要集体合同制度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随着近年来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劳动关系呈现出复杂多变、躁动不安且矛盾加剧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劳动关系市场化的格局已基本形成并逐步占主导地位 .这一方面表现在我国非公经济迅速成长壮大,在数量上和吸纳就业人数上均大大超过国有企业,而在这些部门中劳动关系完全摆脱了计划经济的印记,均按照市场化模式建立;另一方面国有企业的改制使其产权制度特别是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企业经营者与职工的利益取向和差别日益明显。这些均表明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已经建立并将继续深化,已逐步完成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和转型。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地位严重失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的威胁和侵害。在市场化的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本身就具有占有资本、岗位资源和管理优势,在我国目前和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劳动力严重大于求的形势下,这种优势地位更加突出,与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形成鲜明的对比。而双方利益追求的对立和不一致导致用人单位为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往往运用其优势地位压制和侵犯劳动者的正当要求和合法权益,劳动者为了生存大多选择忍气吞声,致使形成恶性循环,导致劳动者的地位更加脆弱。这一点突出表现在近年来失业率不断上升,拖欠工资现象严重以及工伤事故频发等诸多方面。

4.收入差距拉大,广大劳工阶层不能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GDP和人均生活水平逐年大幅度增长,2001年为8%, 2003年达到7.8%.而与经济高速增长形成强烈对比的是,一些劳动者的收入不仅没有随着经济增长而提高,相反却有所下降,这一现象较多出现在一些私营企业集中的地方和经济较发达的地方。如深圳民工的平均收入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不仅没有随着资本积累和经济的发展得到提高,反而不断下降。而形成此种收入格局的重要因素是劳资双方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高度失衡。

5.劳动争议不断持续上升,大量信访案件集中在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矛盾,劳动关系不安加剧 .自1994年我国开始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劳动关系发生根本变化后,劳动争议呈大幅度持续攀升的态势,且群体性劳动争议增幅较快。据统计,1995年全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3万件,涉及劳动者人数,而2003年全国劳动争议受理总数首次突破20万件,为22.6万件,比2002年增长了22.8%,增速为1999年以来的最高水平,涉及劳动者人数比2003年增长31.7%,增幅同样为1999年以来新高 .上述数字只是依照法律途径解决劳动争议的统计,由于经法律途径处理争议耗时过长,还有大量劳动争议劳动者选择信访或其他非正常手段解决,造成社会的极端不稳定。毫不夸张的说,劳动关系矛盾已构成对我国社会稳定的最大的威胁和最严重的隐患。

6.我国目前的劳动法治状况令人堪忧。这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立法缺失;我国虽然在1994年颁布了劳动法及一系列法规和规章,但一些调整劳动关系急需的重要法律如《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工资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还没有出台,即使已有的法律所覆盖的劳动者范围也较窄,一些新兴行业和非正规就业者还未被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成为法律保护的盲区。其次,劳动执法和司法无力;目前劳动执法机构的人、财、物严重匮乏再加上没有有效的执法手段,使劳动执法难以发挥作用。我国目前还未建立强有力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劳动争议案件必先经过仲裁才可诉讼,审理时间过长,大量的劳动争议不能及时迅速地通过法律途径得以解决,迫使相当一部分劳动者不得不采取其他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最后,用人单位劳动法律意识非常淡薄,不守法现象十分普遍;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任意加班加点且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拖欠工资,劳动条件恶劣,不给劳动者上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十分突出。

(二)我国现有集体合同立法的缺陷和不足

虽然近年来我国集体合同立法有了较大的发展。但随着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这些问题包括:

1.法律规定分散,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且法律之间规定不相一致。

劳动法和工会法虽然都规定了集体合同制度,但只涉及到集体合同的主体、内容、

争议处理等基本内容。即使如此,劳动法和工会法的规定也不甚统一,突出体现在签订集体合同的自愿或强制这一问题上。劳动法第33条规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这一选择性的规定成为实践中一些企业拒绝与工会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律依据”,不仅未起到促进集体合同制度发展的作用,反而造成一定的阻力。修改后的工会法显然意识到这一问题,取消了原有工会法中的“可以”,修改为“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这虽然较之前的规定有所进步,但其表达较为含混。这势必造成实践中的混乱。

2. 规章的立法层次低,缺乏法律的权威性。

关于集体合同的立法,目前我国主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和2001年颁布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这两项均属部委规章,在立法层次上处于较低层次,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集体合同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仅由规章予以规范,不仅缺乏法律的权威性,在实际推行中由于执法手段有限也难以得到贯彻执行。

3.集体合同的实施范围过窄,缺少对行业或产业以及地区集体合同的规定。构建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全国、行业或产业及地区和企业的多层次结构,使之形成一个对劳动者立体交叉的保护网,既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经验,更是符合我国现实情况,切实发挥集体合同功能的重要途径。但是我国关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依然停留在企业一级,对于区域和行业、产业层面的集体合同没有规定,虽然近年也有一些地方对此进行尝试,但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由于集体合同只能在企业一级展开,企业工会又与企业存在的难以割舍的依赖关系,集体合同的形式化也就难以避免,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个缺陷。

(三)集体合同流于形式的现象颇为严重

集体合同制度虽然近几年在我国发展较快,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毋庸质疑的是,集体合同流于形式的问题相当严重。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主体错位;一些工会并未真正认识和摆正自己在集体合同中的法律地位,颠倒了主体和代表的关系,出现职工对集体合同毫不知情,工会自己确定协商代表和协商内容,自己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签订后也不向全体职工公布的情况。程序简化;一些工会和企业重签订轻协商的现象十分普遍,集体合同文本也多是统一印制的格式化文本,由企业经营者和工会负责人共同签字上报了事,协商程序往往成为一种形式。内容空洞,照抄法律。实践中集体合同照抄法律、法规的规定较为多见,即使写入一些内容也多是或作原则性的规定,或避重就轻地将一些并不是职工关心和企业实际问题写入合同中。据调查,在一些集体合同中,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实体条款的比例均超过了50%. 重签订轻履行;实践中,一些企业与工会只把这一制度作为一项上级布置的任务和指标来完成,往往签订了合同,上报了数字就大功告成,并未认真履行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形式化问题已严重影响了集体合同制度作用的发挥。造成形式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涉及政治、经济及工会体制等,但立法的滞后与疲软是其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集体合同单独立法的可行性

(一)我国集体合同实践为立法积累了宝贵经验

自1995年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全国总工会的推动下,集体合同制度在我国得以迅速展开。至2003年底,全国共签订集体合同67.29万份,覆盖企业121.4万个,覆盖职工1.035亿人。其中:企业单独签订53.74万份,覆盖职工6706.67万人。其中,公有制企业18.67万个,职工4668.3万人;非公有制企业27.32万个,职工1293万人。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共13.54万份,覆盖企业67.67万个,覆盖职工3641.6万人。其中,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9.52万份,覆盖企业54.27万个,覆盖职工2398.16万人;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4.02万份,覆盖企业13.4万个,覆盖职工1243.44万人。全国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协议的企业29.31万个,覆盖职工3579万人。全国建立各级三方协调机制5062个。实践中的一些富有创造性的探索,不仅对集体合同立法提出了要求,更为集体合同进一步立法积累了经验。

(二)《集体合同规定》和地方立法为集体合同统一立法创造了条件

2.地方立法对集体合同立法的探索。

三、集体合同单独立法需进一步完善的内容

虽然《集体合同规定》和地方性立法作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但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在形式上需要以法律或行政法规制定,以提高立法层次,在内容上需要吸收集体合同规定和地方立法的经验在多方面加以完善。针对现行集体合同立法存在的问题,今后立法应着重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1.尽快制定专门的集体合同法律或法规,提高立法层次。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重要的法律制度,专门的集体合同法律或法规的制定出台显得尤为迫切。从市场经济国家的发展看,很多国家逐渐认为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作用不仅仅是保护雇员,而是在充满紧张、利益对立的环境中,创造一总体合理的劳动生活制度,反映在立法上即将集体合同或是单独立法或制定集体劳动法,如德国、日本。虽然英美法系国家没有专门的立法,但集体谈判制度在规范劳动关系上承担了重要的角色。我国属大陆法系国家,秉承的是成文法的立法传统,加上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还属于建立初期,劳动关系双方的地位极不均衡,需要借助法律和政府的强制力和引导加以推行,因此,制定统一的集体合同法势在必行。

3.注重谈判内容的实效性。目前我国的集体合同突出问题是合同条款大多千篇一律,内容空泛而且包罗万象,照抄法律现象比较普遍。今后立法在协商内容上应着重强调合同的实效性:首先,应明确规定在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上,如工资、工时、劳动纪律与奖惩、休息休假、解雇等,企业必须与工会进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其次,对企业或行业的突出问题进行单项谈判和签订单项合同,如工资合同、生产定额协议、工时合同、安全卫生协议等;第三,在企业级的谈判中,特别是关于工资和定额的协议,应按照劳动者的工作性质进行分门别类的谈判,区别不同工种和不同岗位,使集体合同覆盖不同层次的劳动者,以使合同内容具有针对性。

4.明确集体协商谈判中的雇主责任。没有法律责任的制度严格说并不能成为一项法律制度,在我国劳资力量严重失衡的情况下,如果对企业在集体谈判中的行为不加以约束,则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力量失衡的状况。可以借鉴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在法律责任上作出如下规定:首先,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如工资、工时、劳动条件等事项上,企业必须与工会进行谈判,对工会提出的谈判要求必须回应,不得单方或私下决定或改变。其次,企业在谈判过程中必须向工会或工人代表提供有关企业经营情况的真实信息,并在集体谈判的全过程中承担向工会提供资料的责任,如违反既意味着拒绝谈判需承担法律责任。第三,明确规定违约责任,不仅应规定违约行为,而且应明确规定处罚的办法,包括处罚的量化标准、执行机构以及相关程序等。

5.明确集体合同由全体职工批准。我国劳动法和工会法只规定集体合同在签订前,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合同生效是在报送劳动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后,《集体合同规定》只增加了审查程序,对于合同由谁批准并没有规定。集体合同的主体是劳资双方,合同内容关系职工和雇主利益,批准与否应是双方的权利。在市场经济国家,集体合同签订后,谈判双方不仅都有一个合同批准的程序,而且企业级的谈判一般要经过全体会员的投票批准,行业和产业级的谈判要经过其所属工会组织的批准。今后在集体合同立法中,应增加合同批准程序,并将批准的权利交还全体职工,这能够在根本上杜绝集体合同形式化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美)丹尼尔·奎因 ·米尔斯:《劳工关系》,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年10月第一版。

3. 常凯等主编:《21世纪亚太地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发展趋势》,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课题:《转型时期的劳动关系研究》。

5. 罗博特oA o高尔曼著:《劳动法基本教程——劳工联合与集体谈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

6. 郑桥著:《劳资谈判》,中国工人出版社2003年6月第一版。

7. 黄越钦著:《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

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课题:《转型时期劳动关系研究》。

姜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三条

[4]《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5]《集体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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