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起草工作历经数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12月24日对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于2006年3月30日向全国公布草案,广泛征求意见。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于2006年12月 24日对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劳动合同法》这一关系到每一位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法律的制订成为中国立法工作中的热点之一,现仅就《劳动合同法》的制订谈谈自己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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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法》的制订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06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等问题进行了阐述。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活动中,必须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放在突出的地位。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是企业得以发展、社会能够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保证。
就中国劳动关系进行分析硏究,总体上讲,劳动关系是和谐的,但同时也存在着不够和谐的现象,主要原因在于一些企业钻了劳动法律不够完备的空子。他们忽视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任意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任意加班加点,延长工作时间;拒绝为职工交纳保险费;忽视安全卫生从而频频出现工伤事故,损害了职工的健康;不为职工提供提高业务技能的条件,影响了职工业务技能的提高。这一系列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严重地影响了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增加了劳资冲突。
为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全社会都热切希望国家进一步完善劳动立法。《劳动合同法》的制订正适应了这一客观形势的要求。
目前全国上下都在关注着《劳动合同法》的制订,最根本的原因还在《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它对劳动关系的方方面面提出了基本规范,但是由于《劳动法》对这一系列问题不可能规定得非常详细,在许多问题上只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为了能够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提供详细的、可操作的规范,需要制订与《劳动法》配套的各种单项法律,构成一个完整的劳动法律体系。
劳动法律体系包含哪些法律呢?1994年劳动部对此做了解释,1994年8月22日,劳动部发布了《关于实施(劳动法)的意见》,在这一法律文件第十部分「关于完善劳动法律体系问题」中提出:「《劳动法》是劳动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要使其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还必须制定与之配套的《促进就业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法》、《安全生产法》、《劳动保护法》、《职业技能开发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监察法》等单项法律和法规,形成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在这一组与《劳动法》配套的单项法律中,《劳动合同法》将发挥特别重要的作用,因为《劳动合同法》要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它包含有关劳动合同订立的法律规范,劳动合同的内容、形式,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的准则,以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和中止等方面的规范。这一法律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劳动合同正因为其重要,在《劳动法》中是篇幅最大的一章(第三章),基于同样的理由,《劳动合同法》的起草受到全国上上下下的高度关注。
为了使《劳动合同法(草案)》制订更为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06年3月20日发出《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从这一通知发出,截止至4月20日,就收到了191849条意见。这一数字是相当惊人的,在短短的一个月的时间内,《劳动合同法(草案)》竟然收到了19万余条意见,这些意见应当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巨大成果。
(一)这一立法活动密切了立法部门与广泛劳动者的联系,深受广大劳动者欢迎。收到的19万余条意见的65%来自于于基层,来自于劳动者。这些意见包括《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工资报酬、社会保障以及劳动监察与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这些问题都与劳动者的利益密切关联。这19万余条意见,凝结了广大劳动者对完善劳动立法的期盼。
(二)广大劳动者为《劳动合同法》的制订提供了一些宝贵的可供参考的意见。这19万余条意见中有许多是非常有参考价値的建议。例如对于劳动合同的形式问题、如何规范合同短期化现象、对劳动力派遣的管理与规范问题、在劳动合同制定及实施中如何加强工会的监督问题、对集体合同法律规范的处理问题等等。由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他们亲自接触到实际中存在的不协调问题,因此,这些意见对进一步修改《草案》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这次公开征求意见,实际上也是一次有组织地为全社会开展了一次对《劳动合同法》的普法宣传。
《劳动合同法(草案)》第1条明确规定了本法的立法宗旨;「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订本法。」对此我们予以充分的肯定和赞赏。
在此次征求意见的活动中,有些人对这一条持有异议,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签订的,理应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建议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改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人大常委会没有接受这样的建议,而在《草案》中选择了现在的提法,这是一个正确的抉择。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在于:
(一)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决定了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中国的劳动关系已形成多元化的、性质不同的劳动关系并存的形式。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拥有用人的自主权,劳动者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严峻的就业形势下,面对财大气粗的用人单位,始终是弱者。劳动关系双方表面上是平等的关系,但实际上是不平等的关系,即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成为弱势群体。在实际生活中劳动者合法权益屡屡受到侵犯是不争的事实,用人单位任意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侵犯职工的休息权,任意克扣工资、拖欠工资,成为屡见不鲜的案件,每年都有数亿元的拖欠和克扣工资事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提出,据2005年4月的抽样调查显示,12.7%的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2004年全国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处的各类案件中,克扣和拖欠工资占41%.《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完全符合中国的实际。我们应从立法上给劳动者以支持,以期构建和谐与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并不存在侵犯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问题。在征集的意见中,有的人认为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势必侵犯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这是一种误解。必须明确,在《草案》第1条中明确规定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里提出的是「合法权益」的保护,并不支持和保护非法的要求。绝不可能由于《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导致侵犯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案件的滋生,恰恰是明确提出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有利于促使用人单位树立守法观念,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范畴中的单项法,是《劳动法》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当然其立法宗旨应与《劳动法》相一致,应当明确提出「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法」。既然《劳动法》开宗明义地提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其立法宗旨,当然作为劳动法律体系的《劳动合同法》义无反顾地亦应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
(一)扩大了《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范围
在征集到的《劳动合同法(草案)》的意见中,许多人都反映《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范围应当包括实行聘任制的事业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聘任合同,以切实使这一群体能够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这一意见受到了重视,在新的草案中规定「除公务员和参加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其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中止,依照本法执行。」扩大了《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范围显然对维护这些人员的合法权益有着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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