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经济和科技飞速发展,国际交流大大加强,国际法由研究国家、主权、领土等问题转向谋求经济发展、福利提高、人权保护等主题,WTO中的 “劳动条款”问题的凸现,就是在这种大背景下产生的。加入WTO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也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必然要求,中国需要WTO, WTO更需要中国。“入世”将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尤其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法律的影响将更为深远。我国劳动法制必须在WTO法律框架下进行改革和完善。加入WTO后,我国经济全球化,劳动保障面临挑战,主要是就业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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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后劳动关系处理及其法规变化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我国劳动关系日渐趋于多元化,协调劳动关系的任务十分繁重,劳动争议处理也趋于主体多样化、复杂化、社会化,劳动争议与劳动保障一样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1、就业矛盾尖锐,结构性失业问题突出。
(1)、“下岗”职工归入一般社会失业人口,失业保险基金压力增大。当前,我国已经开始推进两种就业制度的并轨,就业市场化、社会化,“下岗”政策不再实行。由此,至2002年底,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从2000年的3.1%上升为4%.
(2)、人口老龄化的压力很大,社会保障任务相当繁重。
目前,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我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同时,我国的老龄化速度快,在不到10年的时间里就达到了西方国家三、四十年甚至半个世纪才达到的老龄化阶段。人口老龄化导致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矛盾突出,基金问题严重不足,养老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障的压力增大。
(3)、劳动者职业技能总体水平偏低,与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不相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最大的挑战是来自于人才的竞争。而目前我国的从业人员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84%,高级技工仅占技术工人总数的3.5%,这种状况明显难以适应加入WTO和产业结构升级的要求,加强职业培训已迫在眉睫。
2、广大弱势群体如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影响社会稳定。
(1)、民工负担重。
(2)、打工信息提供没有规范化,没有统一渠道,形成“盲流”,影响社会稳定。
(3)、保护民工权益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打工者工资被拖欠、克扣现象普遍存在,而且有越来越严重的趋势。有的民工辛苦一年,年底老板跑了,两手空空回家。打工者得不到工资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一些打工者甚至不惜以死相争,劳动纠纷演变为刑事案件。(1999年广东省发生了7起因劳动争议向资方报复的刑事案件,造成了23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我市发生了2宗、死2人)
3、由于历史遗留因素以及社会偏见,我国在就业领域中存在相当严重的就业歧视,不仅破坏了宪法所规定的平等权原则,而且严重损害公民的平等就业机会。
(1)、户口歧视。在我国,最为严重的歧视是现存的户籍制度,因为这是一个群体对另一个群体最大的歧视。许多地方政府把外来劳动力看作是城镇职工的竞争对手,从而制定了一系列排斥和歧视外来人口就业的政策。“户口”成为了地方保护主义最坚硬的挡箭牌。许多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甚至司法机关均将本地户口作为重要的录用或者优先录用的条件,就连报考国家公务员,也受到户口的限制。如广东省实行“三优”就业政策:先本省后外省,先本地后外地,先农村后城市。
(2)、性别歧视。
《劳动法》第13条特别强调了妇女享有和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同时我国也加入了世界劳工组织第1000号公约《同工同酬公约》。然而在现实中,男女就业不平等是不争的事实。许多用人单位为了回避劳动法所规定的不得解雇怀孕以及哺乳期妇女的规定,不愿意雇佣女性,或者在雇佣时对男女求职者采取不平等的标准。
今年两会期间,有的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的议案说,中国实行的男性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性为55周岁或50周岁的规定,已越来越不能适应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妨碍了妇女获取平等劳动权利的机会和女性人力资源的开发,提出需要修改成男女同等的法定退休年龄。
(3)、年龄歧视。
(4)、身高歧视。
在我国,身高歧视堪称程度相当严重的一种歧视。这种歧视和美国的体重歧视极为相似,然而程度却更为严重。美国的体重歧视乃源于一种对肥胖人士的社会偏见,认为肥胖乃自制力不佳以及意志薄弱的表现,比起体重正常人士显得较为不胜任工作,所以雇主往往不愿意雇佣肥胖人士。然而在我国,社会上普遍“嫌矮爱高”的缘故仅仅是认为身高欠佳人士形象不佳,而非工作能力有什么表面上的缺陷。然而身高多数是由遗传因素决定,是个人所无法控制的。在我国,报考公务员遭遇身高歧视的情形比比皆是。大多数用人单位往往在招聘 公告上对求职者的身高做出硬性规定,身高未如理想的求职者往往连面试机会都被剥夺。
(5)、对“乙肝携带者”的歧视。
我国目前乙肝携带者超过1.2亿人,已经发展成一个极为庞大的群体,乙肝病毒携带者毕业后就业难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有不少用人单位谈肝色变,只要在体检时发现员工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以各种理由辞退员工。虽然有的人很有工作能力,但因携带乙肝病毒被无情地拒之门外。社会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漠视更让他们感到巨大的身心压力,现在许多企业、公司特别是合资企业招聘人员以及政府部门招聘公务员,都要检查乙肝两对半指标,许多才华横溢的学子和有能力为社会效力的年轻人,就因为是携带者就被剥夺了正常的就业机会。
以上几种是我国就业领域内比较广泛的几种歧视,此外比较盛行的歧视还包括五官歧视以及残疾歧视等。除了性别歧视以外,在现实中存在的这些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早就超越了《劳动法》第13条规定的范围。然而《劳动法》作为劳动方面的基本法,仅仅列出民族,种族,性别,宗教四项,而没有技术性地加上 “等”字。这样一来,依照我国劳动法的理解,以上所列的大部分就业不平等现象都不能算是歧视。
4、现行劳动法尚有不足之处。
(1)、基准立法尚有缺陷。
(2)、劳动标准尚未与国际接轨。
近年来,美国等发达国家在WTO会议上屡次提出要在世贸组织协议中写进“社会条款”,以实现其通过贸易制裁来强制推行“核心劳动标准”的目的。这种将贸易与劳动标准挂钩的做法是变相的贸易保护主义,其实质在于推行西方的人权观念。而我国现行的劳动标准与“核心劳动标准”相比,在自由结社权、集体谈判权、平等就业权、强迫劳动和童工问题等五个方面尚有较大的差距。我们应尽快进行劳动法制改革,以适应“入世”所带来的挑战,并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
1、废止了带有保护性的劳动行政法规。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国务院对截至2000年底现行行政法规共756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涉及劳动行政法规的有7个,包括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等在计划经济时期的具有明显保护色彩的行政法规,体现了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必然性,也是适应加入WTO后国际社会对中国法制环境提出的要求。
2、以稳定为出发点,加强了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
(1)、加强了对女职工、童工的保护。国务院新修订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从2002年12月1日开始实施,1991年发布的原《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同时废止。新规定对打击使用童工行为、保护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将发挥更重要作用。新规定明确地界定了我国禁止使用童工的范围,规定了对违法使用童工的处罚措施,操作性强,加大了对使用童工的打击力度。其中使用童工每人每月的罚款最高额度可达1万元。
(2)、以社会保险为重点,大量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相继出台。
1998年至2003年期间,国务院颁发了《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两个行政法规,劳动部亦颁布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劳动规章,另外还制定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说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进入了快速立法阶段。
(3)劳动争议立法少之又少。
而另一方面,劳动争议立法显得相对滞后;同时,由于劳动争议案件大量起诉至法院(作为全国劳动争议最多的广东省有60%的案件起诉到法院,深圳为80%,我市2001年前不超过10%,现在已经很难降下来),给法院造成很大的压力,为了审理好劳动争议,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指导意见的形式,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对法院的劳动争议处理具有及时的指导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1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广东省高院于1999年制定了《全省部分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工作座谈会综述》,又于2002年10月制定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当WTO成为国际贸易的大趋势的时候,国际劳工标准就成为WTO不得不面对的一大问题。与此同时,劳动立法的国际化趋势是越来越明显。对此,“入世”后的中国给予足够的关注,并采取积极措 施去应对。
1、调整工资制度,逐步实现工资标准的国际化。
入世后,我国劳动者的工资权将应当得到国际通行标准的保障。
(1)调整工资标准,保障劳动者按国际劳动力评价标准获 取劳动报酬。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是“广就业、低工资、薄社会保险”的劳动制度,我国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一直很低,与发达国家工资标准相去甚远。这是在低生产力水平状 况下,劳动力价格与价值相背离的表现,不利于劳动力相互流动。
(2)提高我国的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劳动者“最低工资保障权”的实现。
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和《 企业最低工资规定》,我国实行最低工资制度。这一制度的推行,有力地保障了劳 动者工资权的实现。但由于我国的劳动力成本较低,加上生产力水平低下,我国的最低 工资标准与其他发达的WTO成员国相比,水平较低。
3、是重视劳动安全卫生问题,切实尊重劳动者的生命权。
这几年,关于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国人几乎每个月都能了解到有关方面的报道,有些安全事故是触目惊心的。据统计,我国2000年一次死亡 10人以上的劳动安全事故有171起,死亡3531人。这些事故的发生,除了有立法不完备、责任者和肇事者钻法律的空子外,更多的是不按法律规定办事有法不依,尤其是执法机关不依法行政、监管不力造成的。有一种说法:中国入世面临最大挑战的不是企业,而是政府。这种要求政府职能转变以适应WTO规则的呼唤,同样也涉及到劳动行政执法等方面。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新任伊始,便于4月1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国务院2003年立法工作计划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三定”规定,审议《工伤保险条例(草案)》,最后得到通过和公布,于 2004年1月1日实施。
4、改革劳改制度,废除劳教制度,禁止监狱产品在市场上销售。
我国发展劳改企业,是因为国家财政团难,监狱系统的运作经费严重不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监狱经费的来源有了比较可靠的保证。劳动已不处于改造罪犯工作的主要位置,而成为罪犯教育的辅助措施。因此,继续维持劳改企业体制就没有必要了。一是因为监狱生产的产品大大低于正常的生产成本,如果允许其投放市场,必然会冲击国内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妨害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二是禁止监狱产品出口已经成为一项国际公认的贸易规则,世界贸易组织亦有明文规定。国际上会对我国进行反倾销调查,如果成立,还会对倾销企业进行征收处罚性关税。因此,我国也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禁监狱产品通过各种渠道出口到国外,以防给我国的外贸工作秩序带来不利的影另一方面,未经过司法审判就由行政机关强迫公民进行劳动违反了国际劳工组织的两个关于禁止强迫劳动的公约。因此,我国将会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法制改革,不再任由这种不经司法程序强迫公民从事体力劳动的行政制度继续存在。(按照立法法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应当由法律来规定,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行政法规,劳动教养没有法律依据)
5、建立统一的国内就业市场,消除就业中的种种歧视性做法。
总之,劳动标准问题的实质是人权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一直将解决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问题放在首位,大力发展经济,使人民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提高。但是,由于我国只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水平还相当落后,社会制度也不尽完善,因此在劳动标准问题上存在一些问题也是在所难免的,必须努力完善我国的劳动法制,尽快提高我国的劳动标准,以保障人民的劳动权利得以真正实现。
惠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罗珊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失业保险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7]《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8]《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9]《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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