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首先就必须要签订劳动合同,才能更好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能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和劳动合同终止的区别?接下来由树图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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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和劳动合同终止的区别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劳动合同是否到期。劳动合同没有到期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是终止劳动合同。
是企业或员工,劳动法在通知义务、补偿金也有不同的规定。”
2、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解除,可以由用人单位提出,也可以由劳动者提出;劳动合同终止是基于某种法定事实的出现,都会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消灭。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意思表示。
3、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情形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分为:
(1)意定解除(劳动合同法36条)
(2)劳动者主动辞职(37条)
(3)劳动者被迫解除(38条)
(4)用人单位单方通知解除(39条)
(5)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单方解除(40条、41条)。
以上解除的成就条件也是不同的。
4、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需要履行的法定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解除根据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在劳动合同解除的诸多情形中,除了意定解除以及劳动者在人身受到威胁,被强迫劳动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外,其他均需履行相应的程序。
5、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起点不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时;
(2)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均应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工作年限计算;
(3)、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4)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5)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金计算范畴。
1、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2、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违法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合同到期终止,员工可以要求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情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依据上述规定,可以做如下理解:
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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