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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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持假文凭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申诉人刘某 要求被诉人公司 支付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
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刘某是否采取欺诈手段,公司在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知道刘某所持文凭为假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双方如何承担的问题。
一、刘某采取欺诈手段与某公司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18条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公司在招聘有关岗位人员时,提出了对所需人员的要求,刘某明知自己不具备大专学历,却隐瞒真实情况,并提供系伪造的大专文凭,诱使公司相信其具有大专学历,受过专业教育,因而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刘某为追求自己的利益,违背诚信原则,侵犯了公司选择适当的专业人才担当相关工作岗位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欺诈。劳动合同自始无效。
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应如何承担责任。
根据劳动法规定,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刘某与公司的关系应当恢复到双方订立劳动合同以前的状态。因此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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