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出租车行业的经营模式,接着探讨了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间可能产生的几种法律关系之区分,最后提出了出租车司机因工受伤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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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因工受伤赔偿责任主体之认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出租车司机在工作中被他人伤害或因交通事故受伤,除了可以依法向伤害他的侵权人和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索赔外,他是否有权要求出租车公司赔偿呢?回答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要弄清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间法律关系的性质,该法律关系的性质的确认又依赖于出租车行业的经营模式。
虽然中央和地方均下发了文件,要求出租车行业实行公司化的管理模式,出租车公司应当与出租车司机签订劳动合同,但实践中很少有出租车公司按照这种模式进行经营。经营模式的不统一造成实践中的出租车行业的经营模式相当混乱,大致说来有三种经营模式: “公司制经营模式”、 “挂靠制经营模式”和“个体独立经营模式”。
(一)“公司制经营模式”
“公司制经营模式”,即是出租车的经营权和所有权属于出租车公司,按照《公司法》运作的实体化公司。出租车司机通过缴纳承包费获得对出租车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出租车公司还要负责安全教育、证照的 办理,出租车司机负担车辆营运的日常费用、维修费用、事故的赔偿、其聘请的其他驾驶员的工资福利。实践中,公 司制经营模式”又发展为以下几种模式:
1 出租车公司和出租车司机签订劳动合同。例如1999 年5 月14 日,北京市出租车管理局、审计局、工商局等六部门 联合发布《关于整顿出租车行业强化企业管理的意见》,要求出租车公司与司机除了签订《营运承包合同》外,还要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这种经营模式下,出租车公司与司机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营运任务承包书》,另一份是《劳动合同》。使得原来仅依承包合同维系的司机与公司的承包关系变为手执两份合同—劳动合同和承包合同。
2 几个人共同出资承包出租车,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原本就难以确认的法律关系在掺夹了合伙制度之后,变得更加复杂了。
3 为了出租车能够不间断地营运,承包的司机往往又聘请了其他司机。此时,不但要确认承包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还要确认被聘请的其他司机与出租车公司、承包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
4 承包司机自己不进行实际的营运,而是聘请其他司机为其工作。此时,同样要确认被聘请的其他司机与出租车公司、承包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
5 承包的司机将出租车转包给其他司机经营。那么,出租车公司与承包的司机、转包司机之间又是一种什么法律关系。
(二)“挂靠制经营模式”
“挂靠制经营模式”,在全国很普遍,可分两类。一类是公司拥有出租车经营权,名义上拥有车辆产权,实际上由司机购买车辆,挂靠在公司经营,笔者称其为“空心化”的营运牌照的经营者。出租车公司将获取高价经营权的成本转嫁到司机身上。比如,深圳市的出租车承包人要向公司交纳1 2 万- 1 5 万元的租赁金、4 万-6 万的风险抵押金,才能获得5 年期限的出租车经营权,每月还要向公司交纳0.9 万-1.2 万元的承包费。
一类是个体化经营者的挂靠。这主要源于出租车管理部门为了管理上的便利,要求拥有出租车经营权、所有权、使用权的个体化经营者,挂靠在某出租车公司。挂靠人每月向公司缴纳100元-200元的管理费,公司只起到挂靠人与政府出租车管理部门的事务往来的桥梁作用,实质上这类出租车公司起的是中介作用。
但是,这两种挂靠方式在全国各地普遍都存在“主班司机”和“副班司机”驾驶同一辆出租车的情况。一般“主班司机”出资购买车辆和经营权,挂靠在出租车公司,同时又雇用“副班司机”,“副班司机”与“主班司机”签有承包合同,有的只是口头协议。据河北省石家庄市交管部门介绍,近年来这种转包关系所引起的纠纷有逐渐上升的趋势。具有经营权与车辆所有权的“二老板”与所雇用的司机之间的关系到底是什么关系,这又是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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