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是身患职业病的劳动者享受职业病待遇,获得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前提条件,对于等待救治的劳动者是一道必须跨越的法定程序。为此,《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法》)第四章以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章都专作规定。近年来,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认定而不能的事件表明:职业病认定法规亟待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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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患职业病认定艰辛 相关法规亟待修改完善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申请主体:仅有劳动者是不够的
这一强化在职业病认定中更为必要。因为当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本人不能提出申请,如在“职业中毒”中死亡与昏迷,或者如同“开胸验肺”事件中的张喜才已经死于尘肺时,修改与完善这项规定的理由就更加明显了。当张海超及其工友得到职业病认定并得到赔偿时,法律没有任何理由不为张喜才的遗属们得到应有的权益提供保障。
再者,还存在用人单位愿意配合与主动却不能的情况,如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发生、发现职业病前已经倒闭、破产或者注销。由于职业病多有长期接触、长期潜伏、缓慢发病、病程较长的特点,当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患有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已经消失了。此时,申请职业病认定的劳动者根本就找不到用人单位,也根本就不可能提供法律规定的材料,申请人的职业病认定也就完全没有可能性了。面对劳动者此时雪上加霜般的无助与无望,现行的职业病认定法规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一、法律没有为劳动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手段。无论是《法》还是《办法》都没有对当劳动者遭遇用人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相关材料,尤其是当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相关材料不能进行职业病认定时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为劳动者在此类情形下准备出救济之道。
可见,修改完善在职业病认定中的相关法规是必要而且紧迫的。在这些法律实施的这些年,劳动者因为不能从用人单位得到相关材料而无法进行职业病认定的事例并不仅仅是“属于个案”的事件。(黎建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工伤保险条例》
[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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