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做好职工工伤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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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程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工伤认定应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和《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工伤认定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准确,适用法规恰当,程序合法。
参见: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3]126号)
发布日期: 2003年11月24日
执行日期: 2003年11月24日
工伤认定程序
职工或其亲属也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职工伤亡性质认定申请。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职工或其亲属逾期提出的职工伤亡性质认定申请一般应予受理。
对事故发生时间超过180天,职工伤亡情况难以查实、伤亡性质难以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伤亡性质认定申请后,应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职工伤亡性质认定。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3、对异地发生的伤亡事故,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伤亡性质认定建议,事故发生地劳动保障行政应予协助。
参见:《职工伤残性质认定超过规定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否受理的复函》(川劳社法函[2001]9号)
执行日期:2000年2月16日
参见:《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性质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医[2001]13号)
发布日期:200年5月20日
执行日期:2001年7月1日
职工伤亡性质认定依据的资料
1、职工伤亡性质认定申请;
2、劳动保障部门的伤亡情况调查报告;
3、医疗机构初次治疗职工受伤的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证明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医疗机构初次治疗职工受伤的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证明书有疑问时,可以要求受伤人员或职业病患者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复查。
职工伤亡性质认定的相关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存档备查。
参见:《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性质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医[2001]13号)
发布日期:200年5月20日
执行日期:2001年7月1日
工伤认定属地管理
职工伤亡性质认定的管辖原则上按属地管理确定。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职工由工伤保险关系所在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辖,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职工由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辖。其它企业职工伤亡性质认定的管辖由企业所在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参见:《职工伤残性质认定超过规定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否受理的复函》(川劳社法函[2001]9号)
执行日期:2000年2月16日
工伤认定的依据
职工伤亡性质认定以国家《劳动保险条例》、《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划分因工与非因工伤亡界限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
参见:《职工伤残性质认定超过规定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否受理的复函》(川劳社法函[2001]9号)
执行日期:2000年2月16日
[1]《工伤认定办法》
[2]《工伤保险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4]《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