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某,男,今年67周岁,失地农民,于2000年受聘于本地一家砖瓦厂,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月薪800元,其工作任务每天负责给砖瓦洒水,但未办理工伤保险。2008年4月一天,在洒水时,堆放的瓦片倒塌致小腿骨折,要求砖瓦厂赔偿未果,遂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要求认定工伤,劳动行政部门以超过退休年龄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张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工伤认定。分歧:第一种意见:不构成工伤,理由是张某超过60周岁的退休年龄,已经不具有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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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退休年龄受伤能否认定工伤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