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实践中,由于受害人工作性质和岗位的不同以及当事人怠于举证或举证不能等情况,误工费的赔偿与否以及赔偿标准常常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关于误工费的赔付问题和计算标准,以下将由树图网编辑为您详细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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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赔偿存在的问题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由于行业性质和职业差别、收入来源以及收入变化存在诸多不同,受害人在无固定收入情形下不能举证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此时如果不加区别,一概笼统适用行业平均工资的规定,殊难公平。
2、诸多案件审理中,受害人怠于举证或者出具虚假证明。实践中,部分受害人因为各种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不能有效举证,或为寻求高标准的适用怠于举证,或因企业财务制度的不规范导致乱开、虚开误工收入证明。
3、在当今收入结构复杂化的情况下,特殊人群的误工费赔付问题也是法院处理案件的一个难点。退休人员乃至返聘人员等特殊群体能否主张误工费赔偿,如若支持其误工费主张应按何种标准,这些情况在实践中都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结果。
国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部分地方法院的“工作指导意见”中有相关内容。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其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法律、政策明确认可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予以赔偿;法律、政策未明确认可,也未明令禁止的,参照原在岗工资标准予以赔偿,但新的收入低于在岗工资的,按照新的收入予以赔偿;违反法律、政策规定而减少的收入,不予赔偿。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的劳动能力和健康状况都有着较大的改善,很多退休人员或达到60周岁以上的人仍然可以并且从事劳动,整个社会的劳动力结构也在发生变化。这类人员如果因伤误工,其完全有理由请求加害人予以赔偿。
另外,部分退休之后的返聘人员,他们主张按照返聘合同中的工资标准作为收入标准并无不妥,法院通常应予以支持。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考虑到这类人群的年龄以及身体状况,他们在受伤并未构成伤残的情况下,可能其误工期较长,但误工费的计算时间不宜过长,可结合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身体状况、年龄以及工作性质进行从严把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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