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雇主对他人的追偿权,不是来源于雇员是否要求第三人赔偿,而是来源于法律的规定。本文为蒋某讲述雇员对来自他人的意外伤害,具有选择雇主或他人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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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遇职外伤可直接要求雇主担责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蒋某是个体工商户李某的雇员,从事的是店内销售工作。半年前,由于一名客户购买了较多的货物,蒋某遂主动帮其将货物搬至门口的小车。不料,因小车未拉手刹而突然滑动,而蒋某猝不及防,车轮从蒋某脚面压过。蒋某不仅为此住院治疗34天、花费28000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九级伤残。由于蒋某与客户沾亲带故,不好意思向其索赔,遂要求李某担责,但被拒绝。理由是蒋某帮助客户搬货,并未经其同意也非其指派,完全与工作无关;蒋某的伤是客户所造成,蒋某只能找客户要,无权放弃客户而将其作为替罪羊。请问:李某的说法对吗?
李某的说法是错误的。尽管其有作为替罪羊之嫌,但仍必须向蒋某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蒋某帮助客户属于从事雇佣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虽然蒋某帮助客户搬运货物至小车,不属于直接的销售工作,也未经雇主李某同意或者受其指派,即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蒋某的工作范围。但是,如果客户未在该店购物,蒋某也不可能为其搬运,蒋某帮助搬运不仅是一种基于销售产生的附加服务,体现了作为店内雇员的精神面貌,也是销售工作的延伸,甚至会使客户对该店经营产生好感,从而增加无形的经济价值。也就是说,属于“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雇佣行为。另一方面,李某必须担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即雇员对来自他人的意外伤害,具有选择雇主或他人赔偿的权利。雇主对他人的追偿权,不是来源于雇员是否要求第三人赔偿,而是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只要雇主对雇员履行了赔偿责任,不管雇员是否放弃对他人的索赔,均能取得向他人追偿的权利。故蒋某要求李某赔偿的请求合法,李某也非真正意义上的替罪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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