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生效,《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及《工伤认定办法》这三部配套的行政规章也同时生效。这三部行政规章与《工伤保险条例》生效施行后,对规范今后工伤保险的投保者的赔付事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上海法律网劳动律师认为,仔细研究这三个规章是十分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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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赔偿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二﹑前段所列单位必须按照《赔偿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三﹑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四﹑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伤残级别 赔偿基数的倍数 一级 16倍 二级 14倍 三级 12倍 四级 10倍 五级 8倍 六级 6倍 七级 4倍 八级 3倍 九级 2倍 十级 1倍 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本办法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五﹑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以下简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