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享受年假的情形是职工属于寒暑假的劳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未满一年的,请事假累计二十天以上等情况。年假未休工资的计算是按照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三百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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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享受年假的情形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不享受年假的情形有: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等。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等。
年假未休工资按照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的标准来计算。用人单位应当确定劳动者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数,之后按上述标准来支付给劳动者未休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三、年假和产假可以一起休吗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四条
[2]《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十条
[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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