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最新调整消息公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北京市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以下由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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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京人社工发〔2014〕3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单位:
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对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13年12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360元,二级伤残340元,三级伤残320元,四级伤残30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待2013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进行调整。
(四)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
三、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1—4级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及5、6级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2月12日
【调整内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由月人均3081元调整为3394元,增加313元,增幅10.2%。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目前的月人均1669元调整为1819元,增加150元,增幅9%。
【执行时间】2014年1月1日
【解读】市人力社保局称,北京市自2001年起,对因工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逐年进行了调整。2014年继续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其中,生活护理费目前人均每月1882元,待2013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再进行调整。目前,北京市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护理费待遇人员共1.2万人。三项待遇调整后,社保基金全年预计增加支出0.26亿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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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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