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法律关于劳动法的法律规定已经相当完善,在涉及工伤医疗待遇方面更是有所研究。那么,停工留薪期谁说了算?相信大家对这样一个问题十分感兴趣,接下来就让树图网小编来为你一一解答这样一个问题,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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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谁说了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包括住院治疗和出院后休养期间。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关于停工留薪期的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一般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部分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如福建省、北京市、山东省、重庆市等),对各类伤情停工留薪期期限进行了规定。在这些地区,由工伤职工条件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休假证明,由用人单位按《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书面通知本人。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有异议的,以及停工留薪期期限满12个月的,提交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二)在没有制定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地区,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以及有争议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正确判断停工留薪的结束时间是准确计算停工留薪期的关键。实践中对停工留薪期结束时间的认定有不同意见,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其一,将工伤职工伤愈时间认定为计算停工留薪期的结束时间;其二,将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即建议休息治疗的最后一天,认定为计算停工留薪期的结束时间;其三,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或送达当事人的时间认定为计算停工留薪期的结束时间。
应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病情来确定其应享受多长时间的停工留薪期,具体程序是由签订服务协议的治疗工伤机构提出意见,出具相关证明,并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另外,将判断停工留薪期有无及其长短的伤情、病情界定在“相对稳定”比较合适。许多地方的社会保障机构均制定有《停工留薪期目录》,均是按照相应病情结合医疗实践确定的治疗各类伤病一般所需的时间和期限。如于2010年8月实施的《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就是将工伤职工所受伤害以《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方式列出,分别建议停工留薪期。因为职工所受的伤害无法一一穷尽,所以又在第5条规定:“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伤情相对稳定的时间确定其停工留薪期。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经治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因此,法院在审理由于停工留薪期待遇争议而引发的案件时,应以治疗工伤的医院的意见为基础,并参考当地社会保障机构制定的《停工留薪期目录》,以此来确定劳动者应享受的停工留薪期待遇。
(一)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福建、北京、山东、吉林、广东、重庆等相当一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规定了确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程序、条件、待遇、争议处理,附件《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则对各类伤情停工留薪期期限做了规定。
(二)按管理办法规定,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的期限。企业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确诊的诊断证明,对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对于多处伤害部位或不同组织器官都受到伤害的,以伤害部位对应最长的停工留薪期确定。对伤害部位和伤害程度未列入《北京市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伤情相对稳定的时间确定其停工留薪期。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经治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到期,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结论适用法律法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到期重返工作岗位或从事其他工作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属旧伤复发的,应当同时确认旧伤复发的停工留薪期期限,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拒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