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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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待遇纠纷非诉讼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二、仲裁裁决
仲裁委员会查明,2003年7月22日,刘某进入该有限公司所承接的顶棚彩钢板安装工程工地工作。双方没有订立劳动或者劳务合同,也未约定每月薪资。2005年2月上海市闵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刘某做出工伤认定,结论为因工致残程度八级。仲裁委员会认为,刘某之工伤经行政机关确认,因此该有限公司的抗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最后仲裁委员会裁定支持刘某要求该有限公司支付医疗费6,356.43元,交通费432元、鉴定费415.6元、工伤保险待遇3万元的申诉请求。
三、简要评议
本案的焦点在于刘某是否与该有限公司有劳动关系,所受的伤是否属于工伤。从本案中看刘某并未与该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劳动或者劳务合同,也没有约定每月薪金,但是刘某为该公司安装顶棚彩钢板并且对方支付了相应的报酬,所以应该认定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基于以上因素刘某所受的伤应该认定为工伤,该公司应该给与刘某相关的工伤待遇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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