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社保中心获悉,前8个月苏州市已将历年老工伤人员的289人次计138万元的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纳入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探索老工伤待遇保障机制、破解历史遗留难题上,又向前推进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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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各种历史原因,新中国成立后至工伤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大量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用,成为了困扰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对此,我市一直注重研究探索老工伤人员待遇保障相关政策。继2006年一至四级老工伤人员通过缴纳一定费用将旧伤复发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2009年我市又出台了更加惠民的政策,进一步探索老工伤人员待遇保障新机制,全力破解老工伤历史遗留问题。
目前,我市已将所有认定为工伤的一至十级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费用,职业病的继续治疗费用,安装假肢、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全部免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结付,提高了我市老工伤待遇保障水平。
我市还放宽老工伤人员认定范围,将覆盖人群截止期限全部放宽到《工伤保险条例》出台之前,并对一些单位虽当时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目前已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同样将其老工伤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对单位参照工伤管理的人员,只要单位提供因工受伤的原始材料,经审核确认后也一并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保障了苏州老工伤人员的“应保尽保”。
[1]《工伤保险条例》